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动产和不动产是大陆法系民法对物的传统分类,该种分类无论对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其划分标准问题上,以物理标准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似乎已经成为常识,其实,并不尽然。本文以担保法中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规定为例,引出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确立问题;对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实质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若干新的见解;在动产与不动产划分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反思,提出了法定标准;最后,本文依据法定标准提出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应然结构。本文由四大部分组成,共三万二千余字。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即研究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部分从担保法中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规定着手,指出传统的物理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加之,动产与不动产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不仅对于解决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问题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权编制定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的。第二章讲述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历史考察。该部分详细介绍了以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以及俄罗斯民法为代表的四种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即传统的物理标准、物理标准兼价值标准、物理标准兼程序标准、物理标准、登记标准兼法定标准。笔者认为俄罗斯民法所采用的法定标准具有新颖性,并且清晰易于操作,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章论述了既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评析。本部分介绍了目前学界中存在的三种主要的划分标准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纯粹物理标准单纯依据物的物理属性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判断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大众对动产与不动产含义的理解;登记标准和权利表征方式标准存在逻辑混乱、倒果为因的缺陷,亦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实际需要。第四章综述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确定。笔者认为,纵观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实质,说到底,是一个法律选择的问题,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社会对动产与不动产所形成的共识而进行的价值判断。一个社会中,法律规定何为动产何为不动产,与立法者的主观意志相关,因此,在中国实行法定标准具有可行性。本部分最后提出了法定标准下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应然结构,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不动产目录,然后采用列举——排除的立法技术来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即先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不动产,然后采用排除的方法规定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文章最后,笔者指出了采用法定标准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