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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来源是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同法学流派、不同法学家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对这个问题都有涉及,其观点及影响各有千秋。在法律思想史的舞台上,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你方唱罢我登场,演绎着法律效力来源的不同版本。其中不乏直接的矛盾冲突,更多的是互相补充和完善。本文在评析主要法学流派的基础上,提出最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法律效力的来源的观点。我们认为,只有法律以自由为应然的效力来源,以生存的关联利益为实然来源,才能既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找到精神家园,又能为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首先对与法律效力的来源有关的概念进行辨析和厘订,为下文打好基础。这部分内容由四个问题组成。第一个是关于法律效力本身的界定。在回顾以张根大为首的国内有关学者法律效力观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效力的内涵仅指法律的实效(实际的约束力),法律是否有效就看其是否被普遍遵守。第二个问题探讨法律效力来源的内涵。所谓“法律效力的来源”就是追溯法律为什么会对人产生约束力,人服从法律的终极原因。接下来论述了法律效力的等级与法律效力来源区别,以澄清“高位阶”的法律并不是“低位阶”法律的效力来源。最后一个问题谈到了法律效力(来源)与法律合法性(来源)的同一性。任何有效的法律都具备实质合法性,而具备实质合法性的法律必是有效的。 第二章,主要考量了三大法学派的法律效力来源观。 在实证主义法学派中撷取了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着墨述评。凯尔森的法律效力来源观是其构建“纯粹法学理论”演绎的必然产物。他把法律效力区分为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认为法律有效力仅指法律应当被遵守,至于有没有被遵守那是实效的问题。之所以有这样的结论,是因为他坚持作为法律科学的法律现实的法律规范仅表示是个人应当以一定方式行为而不意味着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样行为”。换句话说,他认为法律规范不包含任何人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由此保持法律科学的纯洁。当我们问法律规范的效力从何而来时,他必然地引出了“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是最终的、效力自明的规范。哈特认为法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作为指导规则时,与规则的“内在陈述”或“内在方面”是一致的。因而承认规则是确立可以被引证的权威的标准,所以哈特说“说某一规则是有效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