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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重视微观审慎监管,一味地追求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与发展,是导致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相关国际组织过于依赖微观审慎的监管方法,忽略宏观层面的监管,这将必然导致金融监管当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关注的缺失。我们国家的经济虽然受到金融危机波及的程度较轻,但是,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巴塞尔协议是全球范围内普遍承认和实施的一部全球性的金融规范,是引领金融业改革的风向标。我们在完善金融监管模式的同时,要认真研读《巴塞尔协议Ⅲ》中的相关规定,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宏观指引,实事求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业监管能力。本文以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各国进行的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改革为切入点,基于巴塞尔协议中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规定而展开。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写作思路以及写作方法,并介绍了有关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其中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发展演进过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详细阐述了历次巴塞尔协议中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了每版巴塞尔协议的创新发展和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介绍了外国一些国家在金融业审慎监管方面的实践,并从中得到了对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机制的几点启示;最后介绍了我国对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情况及中国宏观审慎监管的现状,并对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过程中所存在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中国实际情况为前提,并在借鉴国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和有效应对的措施,希望我国目前金融业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能够得到改善。文章的最后总结了本次写作中的难点和创新之处,文章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在于将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相联系,提出对于完善我国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框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