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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典型、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已成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查办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贪腐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但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仍然比较严重。究其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量刑失衡、过宽过软、趋向轻刑等问题,表现在思想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的偏差和在实践中适用缓刑、免处过宽、过滥。职务犯罪的高发及其处罚结果受到社会的关注多,罪、责、刑的不相适应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破坏党群关系,危及执政根基。职务犯罪轻刑趋势与“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要求背道而驰,与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严重相悖,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极度不符。本文尝试从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揭示职务犯罪轻刑趋势的现状,分析其危害及成因,找出当前理念上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尝试对职务犯罪轻刑趋势控制的问题进行分析,就转变刑法理念、严格法律适用、符合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以期更好地践行法治要求,落实“宽严相济”,打击惩处更加公平公正,发挥对职务犯罪问题的防控功能。文章第一部分,从分析相关基础数据入手,揭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惩治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量刑失衡和分化,证明从点到面乃至整体的紧迫形势。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率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宽严相济”却变成了两极分布,呈现了对职务犯罪处之过轻、处之过软、处之过宽的轻刑趋势,提出了职务犯罪轻刑趋势这一紧迫的现实问题。其后对职务犯罪轻刑趋势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如果严重偏离“宽严相济”的宗旨,将损害法律公信及司法权威、降低刑法震慑和反腐效果、削弱群众参与和社会联动等危害后果。说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遏制轻刑趋势已刻不容缓。文章第二部分对职务犯罪轻刑趋势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实践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及其指导下的法律适用是存在问题的关键之处。一方面,司法理念上对于职务犯罪还存在过度从“宽”的错误认识。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对职务犯罪从轻、从宽,甚至主动去靠近、创造从轻、减轻的条件,进而大量适用缓刑、免处。同时,国际思潮“轻轻重重”及刑法谦抑等理论的冲击,很容易又走另外一个误区,即刑罚应力求最小限度的使用,加大对自由权利的保障,对所有犯罪都应实行轻刑处理。但是这些理解都是比较片面的,在国家对职务犯罪采取严厉的政策和职务犯罪严重危害性的前提下,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才是符合形势和国情的。而另一方面,实际的司法实践存在了失之于宽的问题。特别表现在了对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的宽泛和适用缓刑、免处不严,对于法定情节的过度认定,从而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过多,为缓刑、免处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文章第三部分对如何从观念上、实践中严控职务犯罪提出了一些建议。应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宽”不是无原则、无止境一律的宽,对所有犯罪的情节都给予最大限度的认定是不当的。而职务犯罪应纳入“严”的范畴,必须充分发挥和加强刑法预防惩治的作用,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惩处力度,严防职务犯罪的轻刑趋势,控制住职务犯罪的蔓延势头,这也是目前严峻的形势及政策取向的要求。同时,为落实“宽严相济”,对职务犯罪适度量刑,就应加强法律监督对自由裁量予以制衡,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并结合判例指导的作用,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预防与控制。本文试图以“宽严相济”的角度来审视职务犯罪轻刑趋势的问题,力求以刑事政策与法律结合的角度来解释存在的问题,尝试为实务工作及理论研究提供一点参考素材或思路。但文中素材、观点受工作、学识所限,尚有不成熟、不完整的地方,理论基础不甚扎实,有的建议甚至考虑欠妥,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