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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的潜在损害是指在某些情况下,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损害结果无法即时显现,而待其中的有毒物质完成从量到质的积累,或者其中的有害病菌度过一定的潜伏期后才会在食用人的身上显现损害结果的一种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潜在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损害结果不能即时显现,被侵权人在遭遇潜在损害之初很难意识到已经受到侵害;而潜在损害一旦爆发,往往就已经对身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根据致害物质的不同,可以将潜在损害分为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潜在损害和病菌等微生物造成的潜在损害两大类。目前我国现有的侵权法体系将食品侵权作为一种一般的侵权行为,并未明确对食品侵权的潜在损害问题进行规范。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在食品侵权类案件中并不会直接认定问题食品造成了潜在损害,裁判文书中也不会出现这一概念。现阶段我国对于食品侵权潜在损害问题存在立法缺失,现有的侵权法体系无法对食品侵权潜在损害问题提供明确的指引,食品侵权潜在损害的受害者往往很难寻求到救济,同时也很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种相对公平且常态化的救济制度。从国内的处理经验来看,通过选择专业医疗机构负责潜在损害的认定、出台潜在损害的认定标准能够有效地增加潜在损害认定的准确度;通过委托保险机构负责赔偿金的管理及发放便利了医疗赔偿金的申领。此外,域外的一些侵权救济制度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经验对食品侵权潜在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食品侵权潜在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建立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制度对可能遭受潜在损害的被侵权人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要建立健全问题食品登记制度,对可能造成潜在损害的问题食品进行登记、追踪、预警;其次要通过设立食品侵权赔偿基金以及推广食品企业强制责任保险来拓宽食品侵权受害者的救济渠道、增强侵权企业的赔偿能力;最后要完善食品侵权受害人申报制度、做好食品侵权赔偿金的管理与发放,保障食品侵权潜在损害的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