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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及世界各国陆续发生了影响广泛的大型侵权事件,如三鹿事件、江苏癌症村,柳河重金属污染、广西河池市镉污染、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但是在我国法学界,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确定及类型分类等问题尚有不同认识,将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侵权纳入到侵权法中也在探讨中。另外大规模侵权在赔偿问题上因赔偿主体的特殊性,赔偿对象数量多,甚至因为政府机关行政干预等问题,使得赔偿问题具有复杂性特殊性。当今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希望这种人为的灾难远离我们所有的人,但在社会中到处都充斥着问题产品、环境污染事故、假冒伪劣产品、金融侵权等事故却往往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害。特别是在进入本世纪以来的问题更加严重且愈演愈烈。为此,我国政府历来都采用以行政为主导的救济模式,虽然在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中也有一定的效率,但没有达到最佳的效果,特别是在公平方面往往特别容易被忽略,最后是我们的政府用整个社会的纳税人的钱给大规模侵权事故责任个人和企业“买单”。当今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如何能更完善的解决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及时救济,既有效率又公平,是我们法学学者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在西方国家被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或许值得我国吸收借鉴,并代替传统的行政主导救济模式,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本论文首先阐述了大规模侵权的基础理论,明确了其具体的定义,并从多个角度对大规模侵权进行了分类。并对我国大规模侵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根据大规模侵权自身的特点,将其列入新型特殊侵权类型。大规模侵权因其自身主体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其赔偿问题更加复杂化。本文中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首先研究了国外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先进经验,后对我国如何设立大规模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提出了四点做法:第设立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第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第三、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扩大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需要重视的是,社会化的多元化救济机制,不能将多种类型救济模式的相互叠加,它们的作为一个系统是个密切的机体。要想完善大规模侵权社会化多元救济机制,必须要充分发挥民事公益、集团诉讼、产品责任保险和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效果,以达到这种救济体制做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