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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是刑法基础理论中一个永恒的争议话题。这个问题的争议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减少,反而是随着多元文化观的发展而愈加纷繁复杂。千百年来,刑罚目的观历经了由朴素野蛮的血腥报复到现代文明教育矫正的变迁,但是不能回避的是,迄今为止,刑罚目的仍然没有最终的结论,并且笔者也认为,刑罚目的是会随着社会观点的变迁而发展的,它永远不会有最终的结论。当然,根据事物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原则,这并不妨碍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论发展过程中各个主要观点的详细梳理和评介,提出自己对这个永恒问题的一点点看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罚概述。简述刑罚的词源发展,通过对刑罚的惩罚性,刑罚的对象,刑罚的主体,刑罚的工具性探求刑罚的界定,认为刑罚即是国家对犯罪人有目的的,并具有严厉痛苦性和惩罚性的强制性措施。第二部分,刑罚目的的界定。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刑罚目的说,即是国家制定、适用以及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同时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把刑罚目的,刑罚本质,刑罚功能,刑罚价值混用的问题,导致在讨论很多问题的时候,完全不是在一个概念上争论,因此弄清楚刑罚目的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也是必要的前提之举。刑罚目的是刑罚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刑罚功能充分发挥的结果,是刑罚价值的重要体现。第三部分,刑罚目的理论的分类评述。此部分按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并合主义和分配主义的分类,分别详细阐述了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的基础理论,合理内涵以及理论缺陷。报应刑论源远流长,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虽然报应刑论因其先验的自由意志预设而完全排除犯罪产生原因的多重性,导致自其诞生以来争议就从未断绝,但报应刑论中的正义价值观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至今仍为主流观点所肯定。预防刑论自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对外对抗报应刑论,对内调和一般预防理论和特殊预防理论的责任。一般预防针对的是一般民众,通过对犯罪人实施刑罚,使得一般民众对自身行为加以约束,以阻止将来可能的犯罪;而与之对应的特殊预防即是针对犯罪人这一特殊群体,通过刑罚使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但是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因犯罪率的上升而备受争议,同时一般预防理论也很难解释清楚对犯罪人使用刑罚是为了预防他人犯罪这一违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事实。特殊预防目的无法将刑罚与其他教育矫正措施区别开来。预防理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则是它不能提供一个刑罚的客观量化标准。第四部分,笔者的刑罚目的观。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都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和无法回避的理论缺陷,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二者是可以调和的。同时避免单一理论的绝对化,强调兼容并蓄的相互协调,也正是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方向和契机。本文在对历史观点梳理的过程中,适当吸收历史观点的合理之处,在肯定报应刑论的罪责原则和限度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刑罚目的是分阶段分对象的以一般预防为主的综合目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