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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林立,但每一个理论学说均未能圆满地解决问题。我国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尚欠发达,基本理论问题分歧严重、应用混乱,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缺失,这与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作用不甚相符。故而,笔者在界定、厘清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做尝试性的研究。论文主体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基本问题界定。此部分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定义、特征进行了必要的界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确立,只是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依据,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而非必备要件。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规范性”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第二部分是域外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之巡历。通过考察,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经历了从归因到归责的发展。进而评述了德国晚近有力的学说——客观归责,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已超越因果关系之范围,理论本身亦存在诸多可质疑之处,另外,我国刑法理论欠缺接受客观归责之土壤,这些构成了我们不可冒然引入客观归责理论之理由,但客观归责理论的智慧思路却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研究大有裨益。第三部分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之探析。该部分论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本质上为归责之判断、其认定实为一种法律解释,进而,探讨了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统一标准的可能性,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可能建立一个“放任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但合理的解释框架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该进路以规范为指向;依据犯罪构成将刑法因果关系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予以认定:基本构成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以及情节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犯罪各个构成要素以及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认定产生的影响,并将之全面、具体地考量于三大类型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过程当中,这些因素包括行为、结果、犯罪客体、主观要素以及刑法理念、原则、刑事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