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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问题,学者们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国内外学者大多基于其对先占权和继承权的认识来介绍和分析各国的现有立法规定,而未对无人继承财产认定及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梳理。在立法上,不同国家基于其法律观念的差异及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范,从而使这一领域的法律冲突难以缓和,也使国际民事交往受到了阻碍。所以,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亟需学者们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指导。本文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认定和归属各自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无人继承财产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了比较。在无人继承财产与无主财产、无人承认继承的遗产及古代绝产的对比分析中,明确了四者本质上的区别,从而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性质认定方面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笔者还着重阐述了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的“继承权”理论和“先占权”理论,并通过分析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比较权威学者的理论观点,对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问题作出了简明的评价。第二部分探讨了无人继承则产认定的法律适用。由于各国立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应继份额、特留份、可继承财产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判定死者的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财产时,依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正因为如此,法律冲突常有发生。本文从如何解决无人继承财产的认定问题着手,论述了无人继承财产认定法律适用的不同主张及应该适用的准据法。第三部分论述了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首先从统一制、分割制两方面介绍各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准据法的不同规定,并对两种制度的优劣作出简要评价;其次论述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立法方式和确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属法律适用原则时应考虑的因素。为国家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地制定出相关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项立法的理论构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的立法却对之付之阙如,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则亟需上升为立法。现有的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规则与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的规则存在矛盾之处,在动产、不动产、遗嘱方面均有不协调之处。为了解决现实中的矛盾,本文提出在无人继承财产认定上,如果死者死亡时立有遗嘱,依继承准据法和遗嘱准据法;死者死亡时未立遗嘱的,则依继承的准据法。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上,有条约依条约规定,无条约则动产在互惠基础上移交对方国家领事,不动产归我国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