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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搭售的现象非常普遍,而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也愈加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从“高通垄断案”、“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等可窥见跨国企业利用专利搭售来限制竞争之一斑。构成垄断的专利搭售行为不仅影响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还会阻碍科技的创新与进步,因此,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很有必要。然而,反垄断法对传统垄断行为规定的内容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在规制专利搭售行为时遇到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所遇到的问题展开,力求厘清相关问题以弥补反垄断法规制之不足。除引言、结论外,文章主体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的理据。这是本文论证的基础,首先,介绍了专利搭售行为的一般知识,在分析学界关于搭售的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搭售的特点,对其内涵予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利搭售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其次,阐释了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动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论证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首先,对专利搭售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产品独立性难以认定以及搭售行为的危害性难以认定三个方面;其次,专利搭售行为的抗辩理由缺失,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缺乏相关规定,致使专利权人无法援引“正当理由”进行合理抗辩;最后,法律责任适用单一,我国《反垄断法》仅简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具有可操作性,且缺乏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专利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适用困难。第三部分: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之破解思路。首先,仍坚持合理原则下专利搭售行为的违法认定思路,结合专利权的特殊性,突破传统的搭售行为认定方法,对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产品独立性以及专利搭售行为危害性的认定方法上予以改进;其次,明晰专利搭售行为的抗辩理由,将经济效率、产品质量以及新产品的风险分担列为专利搭售行为的豁免理由,并阐释了豁免理由的适用条件;最后,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在弥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之不足的同时,将刑事责任纳入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中,以更好地规制专利搭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