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极端天气的频发、海平面的上升以及自然灾害的增加,给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面对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剧的现实,世界各国开始转变传统观念,进行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尝试建立以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为基础的低碳型经济的发展模式。随着低碳经济被推崇为解决当前气候变化问题的最有效方式,碳基金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不断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碳基金早已不再是为了购买碳信用而设立的简单的融资工具,而是更多的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低碳项目的直接投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核证减排量市场,碳金融市场十分广阔。发展我国自己的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正是在结合国外发展碳基金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低碳化转型而做出的有益尝试。本文首先对碳基金的产生背景以及国内外碳基金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同时分析了我国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以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过程为基线,从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资金募集、内部治理以及退出机制四个方面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组织形式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不同组织形式进行法律分析与比较,认为我国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宜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并通过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的建议。在资金募集方面,本文从募集人与募集对象两个方面对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募集人及募集对象立法之间的比较分析,探讨了符合我国低碳产业特点的立法完善方向。鉴于我国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宜选择有限合伙型组织形式,在内部治理方面,本文针对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有限合伙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内部治理机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符合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最后,在退出机制方面,本文讨论分析了适于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及我国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通过对具有成功经验的代表性国家退出机制的考察分析,提出了我国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