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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频率高,不易预测,法律关系复杂,已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和法学问题。文章以此为题,论述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点、类型、责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认为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小学校由于多实行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公益性,责任承担较为特殊,文章即论述这一特殊的责任主体之责任承担。文章论述了中小学校责任的性质,认为不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具有公益性,但其并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亦不承担合同责任,其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承担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文章论述了学校责任的承担,首先分析了中小学校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较少,不能成为中小学校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对学校而言并不公平,无法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予以适用;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考虑到中小学生的举证能力较弱,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合适。其次,本章还分析了中小学校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过错。认为既然法律法规已经对中小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客观过错标准认定中小学校过错比较妥当,但应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学生的年龄与智力状况,并严格区分教师的职务和非职务行为。文章最后论述了中小学校责任的分担机制。由于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既要考虑到学生的利益,又要使学校能够承受,并提高其预防事故的意识,单靠任何一种补偿方式均难奏效,故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应建立多元责任分担机制。具体而言,第一,由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项学生伤害事故基金,对于中小学校无过错的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和意外事故,用此基金对受伤学生予以补偿,对于学校和学生无过错,不给予赔偿又显失公平的学生伤害事故亦由政府从此基金中对受伤学生予以适当补偿;第二,规定所有中小学校均需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立强制校方责任险制度,确定校方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损失,不足部分由中小学校赔偿。学校无力赔偿的政府以其基金负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