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与赏,乃先秦政治哲学比较重要的一对概念。刑乃刑罚之总括概念,赏乃赏赐之总括概念。尤其是在法家的政治理论中,刑与赏的概念已经开始形成对立,尤其在后期法家的著作中刑与赏常常连用。但在先秦的政治哲学体系中,刑与赏的概念的定义与使用实际上包含了具体与抽象的两个层面。所谓具体的层面,乃是律令法典中所记载的具体的刑罚与赏赐的规定与法条(如《尚书·尧典》之九刑);而所谓抽象的层面,乃是先秦政治哲学著作中所记载的关于刑罚与赏赐的意义与作用的思想(如《韩非子·二柄》中的刑与德)。分清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对于讨论先秦政治哲学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从思想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讨论刑与赏这两个概念。我们把在思想层面对于刑与赏的讨论定义为刑赏观;把在制度层面对于刑与赏的讨论定义为刑赏制度。在先秦社会中,政治制度的制定权一般掌握在统治者手中,而统治者制定制度的时候,又往往依据一定的思想与价值观。而统治者的思想意识与价值观,又基于社会的基本形态。因此可以说社会存在决定刑赏观,刑赏观指导刑赏制度。本文以社会、刑赏观、刑赏制度三者的互动为线索,探讨先秦时期刑赏观与刑赏制度的演变,进而从中总结出有关先秦政治哲学的一般性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