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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规章作为省级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与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省级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地方利益的影响,省级政府往往运用规章制定权随意扩张自己的权限范围,不当限制公民的权利或施加公民义务,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违法的省级政府规章呈上升趋势。现代法治精神要求行政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然而,我国现行省级政府规章的监督机制中,权力机关的监督程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可以对省级政府规章进行间接审查,但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行政诉讼则完全把省级政府规章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这使得许多违法的省级政府规章得不到及时纠正,严重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从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基本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消极后果,借鉴其他国家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提出完善我国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建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制的现状,我国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应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可操作性,省级人大建立省级政府规章监督委员会;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将省级政府规章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逐步确立法院对省级政府规章的司法审查权。本文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纵向分析与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本文除引言外,基本结构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它包括省级政府规章的含义、分类、特征,监督机制的含义以及省级方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含义。同时,本部分详细论述了完善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法治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现状进行分析。首先,概括介绍目前我国对省级政府规章监督的途径。接着,论述省级政府规章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指出现行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缺少相互协调。最后,进一步说明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消极后果。第三部分概括介绍国外对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基本经验。在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国外对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相互协调的基本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省级政府规章监督机制的理论思考。本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结合前三部分的内容,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三方面建议:首先,省级人大应建立省级政府规章监督委员会。作为省级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应由人大代表组成,同时聘请法律专家担任顾问。其次,完善现有行政复议制度,将省级政府规章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最后,逐步确立法院对省级政府规章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