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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由于金融市场的过度繁荣而导致的金融监管趋于放松的趋势自金融危机爆发而戛然而止,金融界再一次把目光聚焦在金融监管与银行治理之上,巴塞尔委员会迅速制定并颁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以弥补监管漏洞,我国也针对具体国情制定了“中国版巴塞尔Ⅲ”。然而资本的逐利属性是其本质属性,随着资本监管的加强,银行的冒险行为似乎并没有被完全压制,而历次的金融危机也再次说明这一行为也不可能被永远压制,显然研究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即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外现有文献对于银行风险承担与公司治理、资本监管之间关系的研究很多,但是把三者置于同一个框架之下的研究并不多见。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必然处在该国的资本监管之下,同时对资本监管效果的研究也很难脱离银行的内部治理单独进行。因此将银行治理与风险承担行为放在资本监管之下进行研究不仅合理而且必要。本文对资本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治理与风险承担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运用的方法是理论推导和实证检验。本文首先收集和整理了国内外研究风险承担行为、银行治理和资本监管之间的关系的文献,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相关概念,进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框架以及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历程和监管框架的革新进行阐述,突出研究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的新的监管要求,并描述了我国银行监管的新要求,借鉴Jeitschko和Jeung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深入剖析在考虑资本监管环境下银行治理和风险承担行为之间的关联,并由此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最后,使用国内17家银行2008-2016年度的数据,以事前冒险倾向和事后资产风险两个纬度进行面板分析,得出结论和相关的政策建议。论文的实证分析表明:(1)对事前冒险倾向来说,杠杆率对银行风险行为的增强作用在股份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更明显。资本充足率监管下,G-SIFIs董监事会治理对银行风险行为作用更显著,CIFIs则在杠杆率监管下更显著。(2)对事后资产的风险来说,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监管随股权集中度的增加对G-SIFIs作用更显著。董事会监事会治理在两种监管政策下对G-SIFIs的资产风险作用不明显,杠杆率监管下对CIFIs作用更为显著。由此,提出银行应继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监管机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加强杠杆率监管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