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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扬弃和借鉴,以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更好地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和综合研究法。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并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立法现状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第二章主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概念、性质争论、正当性和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实现路径——包括单独诉讼和群体诉讼两方面,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进行研究。第三章从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实现路径、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四个方面,对美国、德国和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并评析。第四章对我国学界关于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的探讨,现行法律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单独诉讼、团体诉讼和集体诉讼作为惩罚性赔偿实现路径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五章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借鉴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群体诉讼程序规定,从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实现路径、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结语部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出若干建议,作为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以救济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法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方面,即故意的主观心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对于违法经营行为又可区分为小额分散性损害行为和大规模侵权行为两类。应当以群体诉讼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实现路径,并区分两类不同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小额分散性损害行为,应当通过团体诉讼程序主张惩罚性赔偿;对大规模侵权行为,应当通过集体诉讼中的示范性诉讼程序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及分配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小额分散性损害行为,应当采用“集体公益罚金”模式,赔偿金的数额为“违法所得+一定数量的额外金钱”,超出违法所得的部分由法官自由裁量,赔偿金由全部上缴国家;对大规模侵权行为,建议采用“激励性报偿”模式,原则上赔偿金为实际损害的两倍,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适当的比例,赔偿金判归消费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