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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但我国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整个诉讼活动几乎围绕着侦查阶段的结论进行,再加上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导致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结果,庭审过程难以发挥其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实质性作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直接导致了庭审的形式化,这不仅是对被追诉者法定权利的损害,而且极易酿成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是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刑事司法公正性最重要的程序保障。因此,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全面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公检法一家”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配合轻制约”,另一方面侦诉审互动关系形成的线性构造也使得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相对客体化,再加上司法机关对于相关证据规则的漠视,使得部分庭审过程只是走个过场,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为了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介绍以及庭审实质化问题的提出,揭示了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庭审形式化的弊端,并分析了影响庭审实质化的诸多因素,认为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合理调整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突破口,我们必须加速建立科学的公检法权力运行体系,尤其要不断提升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能力,同时注重保障辩护权以实现抗辩平衡,以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真正使法庭的审理变成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和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处理的唯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