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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具有文化代表和富有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本文从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发展开始,逐步分析我国清代调解制度的成因、类型、依据、特点,通过对清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来借鉴清代调解制度的经验,完善现代调解制度。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清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经历了各个朝代的发展,到宋朝时,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进入到成熟期,随后,又进一步发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清代调解制度的类型:清代调解制度按照主体的身份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官府调解和官批民调三种类型。根据主持调解者的身份不同,民间调解又分为乡邻调解、亲族调解、中人调解、乡绅调解。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调解的依据。调解的依据主要有习惯、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情理、制定法等。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清代调解制度的原则和运行机制。调解的原则有:调解息讼要持平、同情弱者、保全士人体面。运用调解的禁止性条件有两个,一个是严重刑事案件禁止私和,一个是严重违反孝道的案件禁止私和。调解的运行机制部分主要介绍了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调解人、调解地点、调解的一般程序和调解的结案方式。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清代调解制度的基本分析与评价,通过以上四部分的论述,总结出了清代调解制度的特点,即:调解适用范围的广泛性,调解依据的多样性,调解具有教导风化的功能,调解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调解目标的直接性,调解有“体恤民情”之意。除此之外,在《樊山判牍》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清代调解制度的比较突出的三个特点,即:一是对讼棍的厌恶之情,二是县官的通俗易懂的口语化的表达方式,第三个特点是清代调解结案的案件特别多。分析了清代调解制度的成因,对于清代调解制度的成因,笔者从百姓和官员的角度作了论述,百姓选择调解结案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二是基于相邻关系和谐的考量,三是基于人们的惧讼心理,四是制度上对诉讼的限制。官员选择调解结案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基于官员政绩考核,二是司法资源的紧缺,三是官员的无讼价值取向。作出了对清代调解制度的评价:虽然清代的调解制度具有局限性,但是其积极作用不容忽视,所以我们要仔细研究其局限性,把出现局限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使其积极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最后笔者得出结论,论述了如何借鉴清代的调解制度,研究借鉴清代调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且有助于解决当代司法面临的迫切问题,对改进当代司法实务,提高当代诉讼调解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