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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理论在刑法学历史上是一个复杂而悠久的问题。本文的主旨是希望通过揭示法条竞合的基础理论,包括概念、产生缘由及其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评价,在综合评析中外刑法学界的法条竞合理论基础之上,发现法条竞合理论研究不足之处,能够对法条竞合的价值评价、理论构造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从而实现对法条竞合类型、适用原则的限制。本文的核心是法条竞合限制理论的提出,法条竟合限制论一反传统理论常态,不是单纯的争论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而是从法条竞合的定位切入,提出法条竟合的构造,从而为限缩法条竞合类型和适用原则提供了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全文分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简单的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关于法条竞合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法条竞合的基础理论。从法条竞合的概念和产生缘由切入,认为法条竞合是出于法益保护周延性的特殊考量、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以及犯罪情态千差万别的缘故而产生的一种法条静态关系。明晰了概念和产生缘由,再转向实质层面,探求法条竞合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评价,即法条竞合与禁止重复评价密切相关,充分评价对于认定法条竟合的构造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法条竞合学说概览。主要介绍了德日法条竞合理论和我国的法条竞合理论。通过比对,实现了对德日法条竞合理论的再认识,为重新定位我国的法条竞合提供了帮助。按照德、日刑法通说,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三类型。但是,德日学者对于各种具体类型、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等问题仍存有较大的分歧。在对德日法条竞合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法条竟合的分析方法要始终坚持概念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吸收关系的依据不是构成要件间的逻辑关系,而是属于一种价值上的判断,所以,使用概念逻辑分析无法解释法条竞合下的吸收关系,吸收关系是被否定的。其次,借鉴德日法条竞合理论,要注意到其与我国学理源自体系的差异。我国学理与德日学理上法条竟合的类型并不是一致的。就特别关系而言,通说认为的特别关系是基本构成要件与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德日刑法体例中,结果加重犯是独立的犯罪类型,具有其独立的基本犯罪构成,是通过不同的法条、不同的罪名来规定的,那么当然存在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但我国一般并无针对某罪的加重类型而另设他罪之规定。因此,我国学理与德国学理上特别关系的范围并不一致。对于补充关系,依照德日刑法理论,只有在交错性的逻辑结构下,两罪才可能存在补充关系,但是以交错性为基础的案例,无论适用哪一个法条来论处,都无法对犯罪事实完全加以评价,总是会有一些构成要件要素无法被所适用的构成要件包含,因此,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类型在我国也是不存在的。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目前学界对于法条竞合理论的讨论囿于类型和适用原则,而忽视了作为法条竞合的基础理论的定位和构造。第四部分:法条竞合限制论之提倡。在法条竞合的基础理论、中外法条竞合理论概览两部分的分析基础之上,本文对法条竞合自身质的规定性和法条竞合理论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有了明晰的认识,提出了法条竞合限制理论,这是全文的核心,也是创新之处。法条竞合限制理论与之前的法条竞合研究理论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给出法条竞合的明确定位,即法条竞合既不是罪数论问题也不是真正的竞合问题,而是一种静态的法律条文现象,是法条关系论的问题,其所表明的是刑法规范之间的一种形式逻辑关系。对法条竞合给出准确的理论定位,接下来才是法条竞合的认定问题,即法条竞合的构造。依据法条竞合限制论的观点,其构造分为形式的要件、实质的要件和动态的要件三部分。法条竞合的形式要件是静态的罪名外延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强调的是评价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考虑的是不同罪名之间有无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是判断法条竞合的第一步。实质的要件,即法益保护的同质性。实质构成要件为我们在衡量外延间的包容关系时,提供了一个质的标准,即数个构成要件显示保护法益同质性。法益同质性体现的是数个法益间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条竞合构造中的实质要件有助于我们更清晰的识别法条间的形式逻辑关系。动态的要件,即单个的刑法法条对一个危害行为的充分评价。由于法条竟合中的首要问题是犯罪的认定,所以在法条竞合中主要考虑定罪环节的充分评价问题。在利用刑法法条“评价”某一犯罪行为时,任何值得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应接受刑法完整的、周延的、恰如其分的评判,不能有所遗漏。总之,分析法条竟合的构造时,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即除了要关注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与此同时还要从法益保护的同质性出发,并以法条对不法行为的充分评价作为动态的评判标准,从而实现了限缩法条竞合类型的目的。法条竞合的定位,为法条竞合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分析方法;法条竟合的构造,为我们判断法条竟合类型提供了一个可遵循的标准,从中也使得我们可以归纳出法条竞合的四个特征:其一,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法律条文现象,其所表明的是刑法规范之间的一种形式逻辑关系,它不以具体犯罪行为为转移,也不为司法裁判活动所左右。其二,法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了数个具有法益同质性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刑法条文。其三,法条竞合是数个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包容关系,仅限于罪名间的竞合。其四,存在形式逻辑包容关系的数个条文,其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由于一不法行为的介入,使法条竞合由静态的竞合过渡到动态的竞合。在明晰了法条竞合的构造和特征之后,对于法条竞合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即类型之争,本文予以了批判性的回应,认为在我国现有刑法体例下,法条竟合只有包容关系一类型,否认交叉关系。就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而言,本文认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当反映其一行为侵犯法益具有同质性包容关系的数法条这一本质,严格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样不会造成特别法条的虚置,也是对于特殊法益予以特殊保护立法意图的体现。法条竞合构造的提出,也为其区别与相类似的犯罪形态提供了可行性标准,很明显的就是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想象竟合的限缩会导致法条竞合现象的增加,反之,法条竞合现象的减少则会导致想象竞合现象的增加。基于此,对于法条竟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本文主张从两者产生的原因和本质来把握,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来做区分。就静态而言,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的形式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是法条竞合产生的前提。想象竞合是一行为与数罪名相结合的产物,是一行为与数罪名的结合,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会有想象竞合犯问题,即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若数个罪名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否则,便属于想象竞合。动态方面,即刑法能否充分评价的方法来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本文提出,在可能出现竟合的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中,辨别的方法是:先对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不法行为进行一次性评价,倘若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可以实现对所有不法要素的充分的、周延的评价,则为法条竞合;反之,倘若在评价过程中,无论适用哪个法条,均不能全面而充分的评价行为所包含的不法要素,则该行为应属想象竞合。第五部分:结论。总结全文,指出文章的不足之处和今后理论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