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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观点,作者精神权利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人身权,因此不得转让与继承,并且不能合理使用。受此观念影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精神权利合理使用。伴随着数字技术不断革新对作者精神权利带来的严峻挑战,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在学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本文通过揭示作者精神权利具有的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本质,阐释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适用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本文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构建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构想。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本部分考察了国际国内学术界在对待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问题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得出“合理使用制度能否适用于作者精神权利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适用的基础”的结论。接着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差异,论证“作者精神权利的本质是人身权”是有违逻辑的;从财产权的特征与作者精神权利的区别,论证“作者精神权利的本质是财产权”这一结论是有待商榷的。最后通过重点分析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财产性属性,揭示作者精神权利的本质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从而为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基础。第二部分论证了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本部分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来论述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正当性。理论层面,合理使用制度契合著作权法的平衡理念,符合作者精神权利的本质。现实层面,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是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的最佳模式,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第三部分探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关于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作者精神权利保护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对世界范围内的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立法作了一个比较系统地考察。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构建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并提供了立法构想。本部分分析了我国构建作者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的三重困境,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并从作品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使用的方式以及使用作品的后果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弹性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