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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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气候变化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各国政府从科技、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和国内行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多种功能。用法律指引和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对于回应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用法律指引和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立法,首先必须对气候变化问题有比较全面深入的认知。人类向大气中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是引发当前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而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条基本路径。尽管减缓和适应有各自的特征,但都能统一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之下,很多地方可以综合在一起。政策工具是实现某种目标的手段和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离不开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减缓和适应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综合运用直接管制型、经济刺激型、自愿参与型和政府责任型等多种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合理的选择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并将其法定化,有利于更好的引导和规范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需要以及传统部门法不足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是气候变化法产生的一般原因。气候变化法并不是对已有法律规范的完全替代,而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拓展和提升。气候变化法是调整人们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科技性、综合性和公益性为基本特征,以“减缓”和“适应”为基本范式,以政府、企业和公众为基本主体,以气候变化权利体系为核心内容,以生态系统、人身健康、物质财富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客体,以减缓性气候变化法、适应性气候变化法和综合性气候变化法为基本框架。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合作基本建立起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框架,各国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表达了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立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和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给中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带来了外部压力。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持续增加,使中国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而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较差、生态环境脆弱的基本国情,使中国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面临着适应气候变化的紧迫任务。现行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回应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需要,更使中国加强和完善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证的分析和理论的构建,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提供了现实必要性及理论可行性基础;而考察主要国家气候变化立法,则能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根据国外气候变化立法的实践,可以将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归纳为以欧盟和德国为代表的“分散型”、以美国和韩国为代表的“融合型”以及以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综合型”。对上述国家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的考察和比较发现:当前主要国家的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具有多样性,但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选择融合性或综合性的立法模式;预防控制性制度和支持保障性制度,是这些国家气候变化法中普遍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在进行气候变化立法之前,还需要明确中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目标和原则。因为,法律价值、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既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立法实践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中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取向、目的的选择和原则的确定。通过分析和探究,认为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应当成为中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体系,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组成中国气候变化法的目的体系,减适并重原则、共同参与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构成中国气候变化法的原则体系。
  根据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气候变化法的基础理论和中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现状,并参考国外气候变化立法经验,中国宜选择“综合型”的气候变化立法模式,构建“一体两翼四向型”的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制定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同时,适时修改和完善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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