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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非监禁刑的适用将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人数也将不断增多。司法所作为目前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承担机构的缺陷与弊端已不断凸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明确社区矫正是一项兼具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双重性质之司法活动的视野出发,论述了构建以社区矫正官为主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官制度。一方面,社区矫正官的主导地位是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官主导下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保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性的必然安排。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从而使得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达到应有的科学规范、专业高效及社会化水平,真正实现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