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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行政权力不断扩张,传统的行政控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行政的要求,人们开始寻求通过行政程序来对行政权予以控制。但是在我国,由于长久以来“人治”社会的影响,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行政程序是依附于行政实体结果而存在的,它存在的主要目的就只是为了确保实体结果的正确,至于行政程序自身的价值倒是少有人问津,这种对程序价值的忽视反映到行政活动中上就表现为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主导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与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极其不符。为了转变这种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象,唤醒人们对程序价值的关注,本文以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为题目展开论述,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全面介绍行政程序价值的相关理论,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价值的全面分析,使人们逐渐转变思维,重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把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与自身独立价值结合起来运用到具体的行政活动中。本论文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程序的有关理论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行政程序的相关概念及其相关特性,然后介绍了在不同的行政法运用模式下,人们对行政程序的观念经历的几个转变:由行政法管理理论模式下对行政程序的极度不重视,只重视行政实体法的价值——行政法控权理论模式下开始运用“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早期程序理念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行政法平衡理论模式下认为应当运用行政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制约,并且让行政相对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希望通过行政程序的价值的全面实现,使行政管理中的公正与效率、秩序与自由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第二部分介绍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历史发展,首先从价值与法的价值的一般讨论入手介绍价值的相关概念,以此来引出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法是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的,程序存在的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形成正确的实体结果;(2)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程序理论——强调法律程序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的消耗,让有限的法律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3)德沃金的道德成本程序理论——法律程序应当尽可能地保证其自身的公正性,避免因为错判而给无辜者带来的非正义;(4)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法律程序除了具有工具价值之外,它还具有程序自身独特的价值;(5)马肖的尊严价值程序理论——判断一项法律程序正当性与否的主要标准应当是依据它是否使人的尊严获得了较为全面的保护;(6)贝勒斯的程序内在价值理论——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试图通过研究行政程序的这些内在价值找到运用程序性价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并且注重研究行政程序对人们心理层面的影响。第三部分介绍了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正义、秩序与自由。在实体正义中主要是介绍行政程序是如何保证实体正义的,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从而有效地保障实体正义;2、行政程序可以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实体结果的正确,维护实体正义。在秩序价值中主要是介绍秩序的一般价值概述以及行政程序对于秩序的保障作用,而在自由价值中则是主要介绍自由价值以及行政程序是如何保障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第四部分介绍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程序正义、效率以及尊严价值。第一,在程序正义价值中,主要介绍形式意义上的程序正义——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在内容设计上如何保证行政程序本身具有程序价值,接着介绍程序正义价值所表现出的具体的程序制度:(1)告知制度;(2)回避制度;(3)听证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第二,在效率价值中,首先对效率价值进行一个概述,然后介绍在行政程序的设计上,我们应当从哪些方面来把握效率价值,最后介绍效率价值所表现出的具体的程序制度:(1)时效制度;(2)简易程序制度;(3)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第三,在尊严价值中,也是首先对尊严价值进行一个概述,然后论述要实现行政程序的尊严价值,必须从平等与参与这两个原则入手进行研究。通过上述对行政程序的价值的全面论述,本论文最后主张应当把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结合起来运用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让人们意识到行政程序除了剧有好的“结果效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从而使行政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