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目的在于对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理财合作业务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我国金融监管研究开辟新视角;第二层目的在于通过对易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我国系统性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不应简单照搬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后的监管政策,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西方国家存在的问题并非同源,因此,只有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实际情况方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如人云亦云,会陷入抑制我国金融发展的窘局;第三层目的在于对我国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屡禁不止的状况进行深刻反思,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之间利益的博弈导致本同为信托法律关系的理财产品却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金融机构之间正是利用制度差异实现监管套利,如果不对理财业务统一立法,监管部门出台再多的监管措施亦只是亡羊补牢,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法律关系构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资本监管、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及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重点投资领域房地产信托监管四个方面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产生及发展作为研究起点,明确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着深刻的历史及法律渊源,并阐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未来发展趋势应定位于财富管理市场,并应注重财富的代际传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从量的飞跃转向质的提高。同时,深度剖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法律构造,明确银信理财合作保证收益型及保本浮动型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为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客户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银信理财合作非保本浮动型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为信托法律关系、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客户与银行及信托公司之间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其中银行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对财产管理的结果承担责任。最后,由于政府监管措施的形成过程与比例原则具有同一性,因此,引入公法上的皇冠原则——比例原则作为分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措施的标尺,已便于对监管措施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建议。第二章以信托业资本监管指标与银行业资本监管指标的比较分析作为研究起点,阐述两者之间的监管经历同一监管、差别监管及趋同监管三个发展阶段,指出净资本监管指标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具有趋同性,监管部门旨在通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的清偿能力。进而,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资本监管指标进行系统性分析,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本为单一信托全部视为集合信托计算风险系数,并将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规定高风险系数,其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融资类的贷款业务、受让信贷及票据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最高,达到10.5%,凸显监管部门引导信托公司从融资转向投资、从被动管理趋向主动管理的决心。最后,用比例原则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资本监管实效进行评析,并建议监管部门应关注理财产品的同质性,确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应采用一定标准对名为组合类业务实为贷款类业务加以识别,不给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规避监管以可乘之机;应强化信贷资产洁净交易的细则,对于规避洁净交易的行为加以识别;应确立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监管目的。第三章由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系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代表,通过对影子银行内涵、特征、作用的分析,阐明应承认影子银行对丰富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引导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应客观认识影子银行,不应以偏概全,全盘否定。同时,需要注意,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及开放度不如发达国家,受到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信用体系亦不如美国发达,如果用美国高杠杆率、高层次金融创新产品的标准衡量中国的金融体系,那么,中国并没有此等意义上的影子银行,但如果从金融创新、受监管程度及是否有央行贷款保护角度分析,我国亦存在影子银行,其中典型代表即为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由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管成为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的应有之意,并结合比例原则对我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措施进行评析,指出系统性风险监管中的功能型监管仅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成形,协调监管形同虚设未发挥实质作用,建议监管部门应将功能型监管落实到具体措施层面,将协调监管落实到具体行动层面,否则,仅为纸上谈兵,无任何实质意义。第四章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重点投资领域并占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一半以上的房地产信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房地产信托产生及与经济周期逆向增长的发展现状的分析,表明房地产信托运营中存在很大的政策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未来应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方向发展。根据房地产行业具有保障性及商品性的双重属性,正好迎合金融普惠、资本民享的金融发展理念,建议监管部门应确立以引导型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同时,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重点投资领域房地产信托高风险系数的资本监管指标及其蕴藏着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双重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信托业法》统一理财市场,并加强对投资者风险自担信托理念的教育,改变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运作模式,确保理财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