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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最初产生于国别贸易统计,但随着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不仅成为各国一项重要的贸易管理制度,而且还越来越多地用于国内产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欧美国家在反倾销反规避中频繁使用原产地规则,使出口国的产品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并使部分产品退出欧美市场。本文在对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法和反规避体系中的运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利用原产地规则应对反规避的意义和效用,重点阐述了利用原产地规则应对反规避的制度效应和经济效应,认为,原产地规则是反规避的核心要素,具有贸易保护主义性质。本文运用修正的Dixit—Grossman模型分析了原产地规则对产品生产成本和生产阶段国别分布的影响,分析了原产地规则保护作用的各种具体形式,认为这正是我们利用原产地规则应对反规避的重要抗辩证据;用消费者剩余理论论证了进口国设置高原产地标准,损害了消费者剩余,所以进口国的消费者和进口商正是我们在应对反规避时的利益盟友,可团结一起共同回击反规避诉讼。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中国利用原产地规则应对反规避的条件及环境,首先分析我国产品遭遇反规避“原产地”壁垒的情况,其次分析了我国原产地立法情况,认为,虽然我国原产地立法比较简单,但也可使我们在利用原产地规则时有法可依,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上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本文认为,中国在应对反规避时不仅要利用原产地规则来取得应诉的胜利,还可利用它作为一种攻击性武器,迫使对方改变博弈路径,得到有利我方的贸易条件和环境。在我国加入WTO近8年以后的今天,我国的政府和企业对WTO的一些规则都还不甚了解,特别是反规避的核心要素的“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科学研究也不够。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对原产地规则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原产地规则知识的欠缺往往使他们在反倾销反规避诉讼中处于被动,熟悉和掌握原产地规则是改变这一局面的必然要求。本文建议,我国企业在应对反规避时应用好原产地规则这把双刃剑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