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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信贷风险成因多样,可能来自于借款人,如企业经营不善、故意逃废债务等;可能来自于银行,如内部管理漏洞、员工道德缺失等;可能来自于外部环境,如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市场不景气等。各家商业银行都自有一套相对成熟的信贷风险管理及控制体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兴经济现象和制度大量涌现,传统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面临不同挑战。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预售许可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短短18年时间,这一制度在推动房地产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由于其制度设置的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对银行信贷资产带来大量风险隐患。与商品房预售制紧密相关的信贷品种包括两类: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主要信贷关系涉及三方主体:银行、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开发贷款面向开发企业发放,在贷款发放之前,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必须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由于预售制的规则设置,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之间相互矛盾,导致银行抵押权或者被架空、或者形成法律实质上的无效。按揭贷款面向预购人发放,但其法律属性在国内立法中一直未正式确认,而期房按揭担保风险的核心问题在于无法以未取得最终权属证明的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预售制下的期房按揭的容易诱发欺诈行为,同时跳过银行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也为信贷安全埋下定时炸弹。商品房预售制所引发的银行信贷法律风险已经是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着重从两个层面对风险控制对策进行分析论证。第一层面,从银行内部控制入手,首先应当把好授信准入关口,提高对借款主体的信用、资金实力等各方面要求;其次是强调授信过程控制,真正落实担保,分批次发放资金;再次是加强贷后管理,资金封闭管理,密切关注开发进度;另外还应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第二层面,从社会外部控制分析,立法方面应该涵盖商品房预售法制和审批登记法制的双重建设,其中预售法制建设要求提高预售许可的条件、预售资金强制监管、有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审批登记制度建设要求强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推行“两证合一”、完善预告登记;而制度设置方面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和预售风险分担机制两种配套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