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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市场各主体对资本市场中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要求越来越高。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日趋完善和成熟,证券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度也得到了巩固和增强。对证监会历年的处罚公告统计显示,在2011-2015年期间,证监会处理的违规案件数量从每年292件增加到每年613件,累计处罚案件数量达到2566起,其中涉及通过财务造假进行盈余管理的共685起,占比高达26.69%。本文以2010-2015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了证监会处罚对不同性质上市企业的事前监管效力和事后监管效力。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概率与企业性质相关,国有企业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概率要小于非国有企业。同时,证监会处罚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操纵性应计利润,提高企业盈余质量。由于“声誉机制”和“投票机制”的存在,在受到证监会处罚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有较强的意愿和动机来改善盈余质量。也就是说,企业性质显著影响了证监会事前监管对象的选择,但是对事后处罚的效果并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本文通过对南纺股份造假案例的分析对实证结果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在受到证监会处罚后,南纺股份的盈余质量有所提高。此外,本文的研究还表明企业特征对上市公司受到处罚的概率和盈余管理程度也有影响。具体而言,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越高、资产规模越大和资产负债率越低,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概率就越低;经营性活动现金净额越高,盈余质量越高;销售增长率越高、公司规模越大和资产负债率越高的企业,更有可能采用操纵性应计利润来进行盈余管理。基于上述结论,本文认为,证监会的事前监管效力虽然容易因为国有企业背景而产生偏差,但是处罚所带来的事后监管效力仍然能够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为此,证监会应增强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识别能力,通过制度创新提升监管的独立性,从制度上破解游说和寻租的空间,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实现无差别化监管,避免选择性执法问题。与此同时,为了使处罚的效果能保持针对性和持久性,证监会应加大处罚的力度,而且需要通过“回头看”来巩固处罚的效果,发挥行政监管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应有的震慑作用,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