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圣经》和拉比文献中妇女观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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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犹太女性主义思想兴起并发展。女性主义学者对犹太传统进行批判,认为在这个宗教传统中,男性居于主导地位,统领着政治、社会和宗教生活;女性则是男权社会的附属品,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在《希伯来圣经》中,男性话语是主流,构成了《希伯来圣经》的主要叙事语言。在整个圣经传统中,女性的声音非常微弱,甚至时常被忽视。一些犹太女性主义者认为《希伯来圣经》中妇女的作用就是为了满足父权制社会的需要。长久以来犹太社会男权话语体系在塑造犹太教的律法和伦理,规范犹太人的生活和思维方面起到了主导作用,而犹太妇女在犹太律法思想和社会宗教实践中一直被视为是附属性的存在。简言之,犹太女性主义认为犹太教传统是“压迫妇女”的宗教,因此她们呼吁要对《希伯来圣经》和拉比文献中的律法规定进行重新阐释,寻求犹太教中的“性别正义”。犹太女性主义的批判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我们首先需要承认《希伯来圣经》以及拉比文献的男性话语体系以及其中明显的男权特征。但是,对犹太教传统是否是“压迫妇女”的宗教,我们需要根据犹太教的不同发展阶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希伯来圣经》中关于男子的记载的确要比女性的记载丰富得多,社会的价值导向也更多的是男性视域下的。可是,《希伯来圣经》中也记载了一些鲜活的女性,这些妇女或运用自己生育的本能优势,或依据母子之间的关系,抑或利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对家庭和社会发生了广泛的影响。她们的存在可以反应出《希伯来圣经》中女性的地位和权力。换句话说,《希伯来圣经》记载的一些女性是有权力和地位的,她们不仅可以影响家庭生活,也可以影响社会和政治生活。而这些生动鲜活,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妇女,经过后期拉比文献的诠释,就成为了符合拉比时代社会价值观的,谦卑的,从属的家庭妇女形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圣经犹太教和拉比犹太教时期妇女观的明显区别进行研究。生育是上帝对以色列民族的神圣诫命,也是《希伯来圣经》中犹太妇女的最主要职能。一方面,妇女通过生育来完成社会赋予她们的传宗接代,延续传统的责任;另一方面,经由生育所带来的血缘和社会关系,她们可以确立自己的地位,确立自己的价值和个体认同感。《希伯来圣经》中记载的妇女大部分只有有限的权力,但是她们却可以通过影响儿子的行为来发出自己的话语,甚至有时候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于是,在圣经犹太教时期,生育对妇女而言不仅意味着单纯的生理层面的意义,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和宗教层面的意义。犹太妇女可以通过生育来奠定自己的社会地位,发挥自己在社区,政治和宗教活动中的影响力,甚至生育本身可以成为她们实现自我的一种方式。通过《希伯来圣经》中的相关段落和词汇,可以发现对圣经时代的犹太妇女而言,生育对她们而言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比如,对《希伯来圣经》关于最早生育的妇女夏娃的记载可以分析出,关系夏娃生育的希伯来文词汇“创造”一词蕴含着积极欢乐的意义。而撒拉,拉结,哈拿这些犹太妇女在生育上的努力可以体现出圣经时代生育对妇女在家庭地位,个人情感和伦理关系认知层面的影响。探讨妇女的话题时,常常会将之与婚姻相联系,因为婚姻对妇女的重要性。婚姻涵盖着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和传统延续体系,并且也包含着妇女身份的重大转变。女性的在家庭生活中的主要身份,女儿、妻子、母亲,基本上都涵盖在了婚姻关系之中。《希伯来圣经》中记载的在“生儿育女”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洁净律法的差异,以及对未婚女子贞洁问题的记载,确实反映了圣经犹太教中妇女在社会中的次要性地位。而且,在圣经时代,女子的婚姻通常是由其父亲决定的,她们被视为父亲的私有财产。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从圣经文本中发现一些特别的例子,比如利百加的婚姻和家庭。这些独特的例子可以说明圣经文本记载的犹太妇女的生活不能单纯地被定义为是“受压迫的”或者“性别歧视的”。生育和婚姻可以赋予圣经时期的犹太妇女一种特别的权力,这种权力集中体现在她们和孩子的关系上。由于妇女通常是后代的生育者和抚育者,她们会把自己的信念和习惯通过母亲这个身份传达给孩子,影响孩子。经由婚姻,一个相对没有力量的女儿可以成为一个受尊敬的母亲。这正是圣经时期的犹太妇女可以在家庭关系中获得的“非正式的权力”的途径。分析《希伯来圣经》中记载的母子关系的例子,可以发现在圣经时代,妇女可以经由母子关系这个途径来实现自身在家庭内部和家庭之外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是圣经时期犹太妇女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的另外一层意思。除了妇女在家庭中具有的“隐性的权力”,《希伯来圣经》中妇女观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妇女对家庭之外的公共领域的直接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体现出了圣经时期犹太妇女的智慧,这是关于《希伯来圣经》妇女观的一个重要特质。这种影响力也可以从具体的个性鲜明的女性身上找到证据。关于智慧的妇人的探析揭示了妇女观的这一特质。智慧的妇女是古代的女贤者,她们为国王和官员谏言,发挥自己的智慧来影响国家或者民族的命运。这些智慧的妇女当中既有女先知,女士师,也有聪慧的王后和贵妇。她们每个人都作为鲜活的个体存在于《希伯来圣经》文本中,实践自己的智慧和能力。这些妇女们一起证明了在圣经时期,特别是圣经犹太教时期,妇女不是男权社会的被动消极的工具,而是积极主动兼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她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历史和民族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我的价值,在自我实现与牺牲奉献之间找到了一条和谐的处理之路。既然早期犹太妇女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当代女性主义学者对犹太传统的普遍批判呢?为什么当代女性主义学者更多地认为犹太教传统是压迫和限制妇女的呢?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后来拉比犹太教对《希伯来圣经》的新阐释和解读。拉比文献以对《希伯来圣经》经文的解释与阐释为核心内容,其所表达的观点几千年来一直引导着犹太人对《希伯来圣经》文本的认识。拉比们的阐释和规定形成了后来约束犹太妇女生活的规范。拉比文献大致可以划归为两个传统,即哈拉哈(Halakhah)传统与阿嘎达(Aggadah)传统。哈拉哈指编辑成典的有关律法讨论的内容,阿嘎达则是指民间代代相传的规范、故事以及传说等。拉比文献中妇女观的阐释也大概可以分为哈拉哈和阿嘎达两条路径。拉比们对《希伯来圣经》文本进行了重新阐释,发展出了一系列的释经著作,诸如《密西拿》,《塔木德》,《米德拉什》,《托塞夫塔》等。在这些文献中,拉比们出于现实情况和宗教信仰的需求,对《希伯来圣经》中记载的妇女进行了新的描述,赋予了她们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她们规范在家庭之中。在拉比们在对《希伯来圣经》文本的重新阐释中,融入了自己的性别观和社会价值观。家庭被视为犹太传统延续的关键。在家庭中,妇女以妻子或者母亲的身份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拉比们通过释经的努力,将妇女规范在家庭生活的内部,并且从公共领域,诸如宗教活动,政治领导,教育学习等领域排除了出去。拉比们的努力是犹太教成为压制妇女的宗教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拉比传统经过对《希伯来圣经》文本的诠释,发展出了以谦逊为中心的妇女价值体系。在拉比们的刻意努力之下,犹太教传统将妇女局限在了家庭生活的内部,消除了她们的个性,并且通过一整套的律法体系将妇女隔绝在了公共事务,诸如政治,宗教等领域之外。拉比传统对犹太妇女价值和地位的重新定位,对理想的妇女典范的塑造,以及对妇女的智慧和独立性的忽视乃至否定,使犹太教逐渐发展成了一个限制妇女,歧视妇女的宗教,也使犹太传统成了当代犹太女性主义学者批判的对象。从《塔木德》与《米德拉什》中的相关文本来看,贤哲们对《希伯来圣经》中女性的看法不是固定的,不同拉比的观点之间可能会出现对立或者矛盾。这是拉比文献中妇女观的一大特色。拉比文献的时空跨度相当大。因此,对拉比文献中和本篇论文相关的论题的细致分析是一项浩瀚巨大的工作,也是一项不可能短期内完成的任务。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尝试摘取一些拉比文献的段落,来说明拉比文献对《希伯来圣经》的阐释对妇女身份和活动领域造成的限制。主要考察贤哲们如何处理有关妇女的《希伯来圣经》经文,借此厘清拉比们对《希伯来圣经》中的女性形象进行了怎样新的阐释,进一步解析犹太传统中对妇女形成约束和规范的律法体系以及行为规范是如何形成的。《密西拿》中有六分之一的篇幅是在阐述有关妇女的律法,这些律法一方面反映出了拉比犹太教时期对待女性的文化态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当时女性的现实生活。对《密西拿》关于妇女律法的简单概括并不能完全反映出拉比贤哲对“犹太妇女”的规定以及关于她们的实践。但是从这些律法的概括中,可以发现经过拉比们的努力,《密西拿》的确将犹太女性的主要生活限定在家庭范围内,并且赋予了她们一定的权力;与此同时,拉比们通过律法将犹太妇女从公共领域的活动参与和自我表达中排除了出去。于是,在拉比传统之下,被《密西拿》律法所束缚的犹太妇女丧失了对生活方式与个人状态的选择,同时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这一点正是犹太女性主义者批判的核心问题之一《密西拿》的律法赋予了犹太妇女在私人领域的诸多权力,但是作为犹太民族的一员,她们必须承担作为犹太人的所有责任,遵循犹太律法与习俗。在家庭内部领域,犹太妇女在《密西拿》律法体系下享有完全的个人权力,这种现象在其它父权文化中并不多见。妻子享有婚姻中所有的应得权益与义务,处理家庭事务,维持社会赋予她们的身份。比如,《密西拿》关于配偶房事的权力与义务的条目中规定性生活是妻子的基本权力,也是丈夫的必尽义务。这种规定正好与其它父权文化的规定相反。相较于对犹太妇女在家庭领域内部权力的肯定,《密西拿》的律法对犹太妇女在公共领域的权力进行了诸多限制。简而言之,《密西拿》的律法从系统上阻断了妇女进入公共领域权力、智力、精神等各个方面的领导可能性。在这一前提下,大学与高等教育仅仅属于男性,于是犹太妇女被系统性地隔绝在了密西拿文化的智力与精神世界之外。犹太女性不允许在公共场合祈祷或领导祈祷,也被禁止学习《托拉》,这样妇女便被隔绝在犹太会堂、托拉研习所以及法庭的领导职位之外。《密西拿》的律法甚至规定妇女禁止有自己的组织与团体以开展相关的研习。对妇女在政治、军事、社会等领域的领导权则是更加严厉禁止的。《密西拿》是有关妇女地位的犹太律法中的基本规定,而《塔木德》与《米德拉什》则补充完成了拉比传统对犹太女性的规定。这些文献一起为我们展现出了一份生动的拉比视域下的女性文化角色与社会功能的全景图。我们能从《塔木德》与《米德拉什》中找到很多有名有姓的犹太妇女,这些女性形象的塑造无疑是拉比视角下的,仅仅通过拉比文献还原其真实的历史地位显然不可能,但我们能通过《塔木德》与《米德拉什》的描述找出拉比对女性的塑造模式。在《米德拉什》的描述下,妇女往往是作为个体的人出现;而在哈拉哈式的讨论下,女性的去个体化倾向非常明显,她们往往是作为某个类型的原型来予以讨论。无论是在《希伯来圣经》中还是在拉比文献中,有名有姓的女性都很少;而这些为数不多的女性出现较多的地方是阿嘎达文献中。在《米德拉什》中,就涉及对这些妇女的阐释。总的来说,正如犹太女性主义所批判的那样。拉比文献体现出了显著的男性化的视角。在拉比犹太教时期,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从属性地位和受限制的局面,在公共宗教活动这个层面体现得非常显著。将妇女从某些特定的律法中免除或者祛除是拉比们限制妇女权力的一种常用的模式。拉比们将妇女从日常的固定的祈祷中免除,这样就使犹太妇女很少参加每周的犹太会堂的宗教活动。将犹太妇女从聆听和阅读《托拉》的律法中排除,这样她们就实际性地被隔离在了公共的宗教活动之外。于是,公共的宗教活动成了男子的领地,妇女则成了公共宗教活动的从属。同样的,拉比们将妇女的重点和权力更多地确定在了家庭范围之内。《托拉》的学习对犹太人的宗教生活而言是和祈祷一样重要和核心的,并且被传统理解为是一种崇拜的方式。纵观拉比文献,妇女不仅被从学习《托拉》的律法中了免除出去,而且有些拉比甚至对妇女学习《托拉》表现出强烈的反感情绪。拉比们认为妇女只需要了解那些和她们的实践生活密切相关的律法,而无需学习《托拉》的奥义,同时她们也不具备学习《托拉》的智慧和资质。在拉比们看来,无论是将学习作为一种宗教崇拜的方式,还是把学习看成是一种提升自我修养的追求,妇女都不需要实践《托拉》的学习。拉比传统中关于妇女的基本观点和价值取向集中在阿嘎达文献中记载的拉比们对夏娃,路得,女先知等人物特征和品德的阐释中所体现出来的关于妇女美德的定义。拉比文献对圣经文本中人物的阐释,通过赋予这些圣经时期的女性以更为丰满的形象,来体现他们所倡导的以谦逊和为核心的妇女美德体系,从而实现对妇女的引导和规范。在拉比传统中,以谦逊为核心构成了一整套犹太妇女理论,这套理论将犹太妇女从社会公共生活中拉回到家庭生活。但女先知似乎总是游走在这套理论的边缘。拉比对她们的态度也具有很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拉比贤哲一般不会用谦逊的标准来衡量女先知,但是仍然对她们进行重新阐释以使她们融合进拉比世界的妇女观。《希伯来圣经》还记载了一位特殊的女性,西拉(Serah batAsher),她似乎一直站在拉比传统之外。从所有拉比文献中,我们找不到拉比将她置于犹太女性规则之下来考察的文献。论文的最后以“附录”的形式简单探析了《希伯来圣经》中上帝的女性特征。犹太教传统对上帝的女性特征的描述是当代女性主义学者研究的一个议题。学者们认为犹太教中内在的二元对立的维度和对上帝二性特征的模糊叙述,是上帝既体现出父性,又体现出母性的内在原因。从《希伯来圣经》文本出发来分析,可以发现在圣经犹太教中,上帝和以色列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母亲和女儿的关系。上帝是母亲一样的生育者,看护者,以色列是上帝创造的女儿,是需要看护的民族。虽然《希伯来圣经》文本主要赋予上帝的是男性的身份,但是神圣的存在可以是女性化的,特别是母性化的,这一方面出现在了《希伯来圣经》文本的诗歌中。上帝是终极的父母,并且同时具备母亲和父亲的特征。上帝作为一个母亲,所做的很多行为都是和人类母亲关爱自己孩子的行为相吻合的。上帝存在的母性特征提升了母亲的地位,并且支撑了我们的观点,即认为传统妇女不是男权社会的附属品,而是拥有显著权力和地位的丰满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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