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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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可以帮助企业走出财务困境,平衡企业的资产负债,最终使企业获得新生。在此过程中,债务企业可以运用多种手段措施同债权人博弈,债转股就是企业在重整程序中运用的方式之一,通过实施债转股,债务企业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同时给予债权人所持股权价格升高、进而收回全额债权的机会。然而,在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于转股债权人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企业在重整债转股过程中损害转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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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可以帮助企业走出财务困境,平衡企业的资产负债,最终使企业获得新生。在此过程中,债务企业可以运用多种手段措施同债权人博弈,债转股就是企业在重整程序中运用的方式之一,通过实施债转股,债务企业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同时给予债权人所持股权价格升高、进而收回全额债权的机会。然而,在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于转股债权人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企业在重整债转股过程中损害转股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重整程序中转股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通过分析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样本以及江西赛维案与盐湖重整案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转股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程序机制上存在不足,包括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及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会影响转股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实体权利保护不足,对转股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担保权和退股权的保护均存在缺漏。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股权和债权的性质存在差异、债转股各方主体利益存在冲突以及《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的衔接存在一定困难。要加强对转股债权人的保护,应当坚持赋予转股债权人适当的选择权、平衡债转股主体间的利益、衔接相关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同时借鉴域外转股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债转股定价体系、建立承诺担保制度与监督机构、完善转股债权人的股权退出机制,对转股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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