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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资本市场,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可谓一波三折。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到前几年提出的注册制,如今又被暂缓两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证券市场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成熟理性的股票市场,真实完善的信息披露,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非常重要。股票发行注册制模式下,信息披露是核心,对投资者来说,公司是否做到充分披露甚至比公司是否盈利更重要。因此,如何构建完善的IPO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成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于是否推行注册制是否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讨。美国采用注册制时间比较早,因此笔者选择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牧业”)和奥信天力集团有限公司Aoxin Tianli Group,Inc.(以下简称“奥信天力”)作为案例,比较这两个公司在两种不同模式下IPO信息披露的异同,希望为未来我国实行注册制改革提供实践意义。西部牧业和奥信天力同为中国公司,生长环境相似,但是因为上市地点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上市制度。笔者通过研究在中国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西部牧业和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奥信天力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比较两者信息披露差异,重点比较财务信息披露差异。笔者先对比了中美在股票发行制度、上市要求、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信息披露监管方式以及具体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差异,后通过案例分析,研究西部牧业和奥信天力具体的披露行为,再从股价变动和公司业绩变动两方面,分析两个公司上市后的市场反应。通过对中美IPO制度比较,笔者发现美国注册制下上市要求更开放,自愿性信息披露做的更好。通过案例的研究,笔者发现,西部牧业在一些基本信息上披露过多,而奥信天力的更精简,但披露项目更多,而且风险提示和财务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市场反应上奥信天力更平和,说明信息被投资者利用的更好。最后,站在信息披露的立场上,从政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三方面提出建议,力争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的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