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7年7月《物权法》颁布以来,已经过了将近四年的时间。我国《物权法》是立法者在深刻总结以往法律实践的经验,借鉴世界各国有关立法例上相关法律制度的精华之处,再结合我国特殊的法律传统以及政治制度后精心编排出来的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良法。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立法的空白,也解决了《物权法》颁布之前各小部门法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上的矛盾与混乱,不仅给当事人如何为法律行为起到一个指引的作用,也使得司法者在处理相关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但研究《物权法》中所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就可以得知特殊动产在物权移转中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中并不明晰,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何时发生移转效力也很模糊。目前由于法律理论不够,司法实践也很少,这一问题还未凸显,但随着以后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拥有的普及化以及船舶越来越多的成为交易标的,当交易更加频繁、法律实践更加丰富,这一问题会逐渐显现出来,如果不给以解决,最终一定会诱发一系列相关问题。本论文题目为《我国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悖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概述分析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具体介绍了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以及存在的弊端,如何对其弊端进行改进,并且也就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同时具体介绍了相关理论下所存在的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并简单介绍了各国立法采纳的是何种变动模式及其原因。第二部分同时就我国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解读,分别分析了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所进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并且具体分析我国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二元模式的原因以及深刻意义,并且就二元模式在我国的未来走向也作了简单的预测。第三部分则举例说明我国二元化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何种弊端,并就为何存在矛盾以及就矛盾解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别予以研究。第四部分则就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如何完善进行思考,并明确应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特殊动产进行不动产化、同时也借鉴了比较法上的做法,说明并且验证应该如何将其他国家立法例上的精华之处移植运用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本文采取了实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有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对其应如何改进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