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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兴事物,是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政府让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行业协会是作为市场经济体系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在其良好的社会治理和有序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仍然存在角色定位不明确、职能缺失、体制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因而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并且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复杂的联系,导致了行业协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形成了多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行业协会自身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行业协会行使政府权力的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使得社会转型期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责任主体更加复杂,行为更加隐蔽,影响更加恶劣等特征。而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情况还有一定的滞后,或者说是不全面的地方。尤其是我国反垄断法未能深刻体现出我国转型时期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本文致力于将行业协会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梳理,并按照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原则对其法律责任体系进行研判和重建。论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行业协会历史的介绍,对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定义、职能、生成模式进行梳理,明确本文中行业协会的范围及含义;第二部分是在行业协会一般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业协会的特点进行描述;第三部分着重阐述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第四部分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所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之上,对社会转型期如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