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平台服务中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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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数据时代蓬勃发展以来,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日趋发展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网络环境。纸媒、广播等传统的实体媒介已难以满足人们在网络侵袭环境下对实时信息的即时诉求。基于这样的大时代背景,我国的信息传播平台呈现出特有的功能多样化与交互复杂性,各种自媒体平台应运而生。信息的过度开发利用给用户信息的内外部安全产生了极大的风险威胁,从中滋生的用户信息安全与个人数据隐私等问题也随着大量泄密、网络攻击等恶劣事件而被社会大众所关注。目前全世界已有九十余个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而我国相较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言,相关法制系统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滞后性。虽然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单行法规定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内容,但规制的不明确、效力层次低、多向执法、法律救济渠道的单一及举证困难等仍是其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传播平台服务的用户信息安全制度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内容进行分析,以此加快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出台,这不仅能够保障用户人格权、隐私权等权益,还能完善我国法律体制,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由引言、正文及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包括信息平台服务的定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界定以及用户信息生命周期的定义,其中信息平台服务定义中对信息平台的概念及信息服务的概念进行了概念的明晰。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信息平台服务中用户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并分为互联网安全立法阶段与新安全观战略下大数据立法阶段。对各个立法阶段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件类别、颁布单位及时间、法律名称及信息安全侧重领域进行了罗列概括。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信息平台服务中用户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对立法原则、用户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使用许可制度等七大模块进行了法律内容的梳理及法律制度的分析。以纵向时间线的立法发展及改革内容修订进行对比阐述,以此论述目前我国信息传播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法律的现状及尚存的缺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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