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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简称“董事责任险”)最早出现在美国,并已有近八十年的发展历史,是发达国家开展比较成熟的一类职业责任保险。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负有管理职责的人,保障标的是被保险人在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导致对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以及其他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责任险在转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鼓励合格人士接受董事和经理职位,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因此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非常流行。
责任险的发展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赔偿体系,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方面的严格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董事责任险的发展。从董事责任险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发展的过程看,董事责任险自出现以来,一直随着资本市场的进步以及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持续完善而不断发展。近年来,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等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愈发明晰和加强,董事责任险的作用更加显现。购买董事责任险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必要的一项工作。随着保险公司服务的不断深化和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董事责任险在经历了坚挺和疲软期的循环行情后,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显示出坚挺态势的发展态势。董事责任险将继续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责任险引入中国只有十多年的历史,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上市公司和公众对该保险产品的认识程度还非常有限,同时内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方面不够积极,所以并没有像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那样迅速发展起来,董事责任险的购买率很低,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都处于不充分的阶段。
董事责任险在我国之所以发展得缓慢,主要因为是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企业改革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也很短,无论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方面,还是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方面,都相对落后。近年来,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民事赔偿责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各方才开始重视日益增大的责任风险。此外,我国民事证券法律的司法实践也影响着董事责任险的发展,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一直没有取消,各级法院的判罚经验尚且不够丰富。因此,一旦第三方的赔偿诉求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有效地解决和补偿,正常的赔偿请求被挡在司法实践设置的障碍之外,法律法规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不能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董事责任险是舶来品,为了在中国国情下为国内企业提供实际的保障,必须仔细研究该保险产品的法律背景、发展过程和条款内容,将源自国外的保险条款进行本地化处理和创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尽管目前责任险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的比例不足2%,董事责任险的保费收入更是微乎其微,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董事责任险在推动上市公司市场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全面了解这个险种,最后形成具有实践性的研究成果。
论文阐述了董事责任险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从中分析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今法律环境下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重点阐述了对第三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分析了董事责任险在美国、欧洲、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作为我国寻求发展董事责任险路径的积极参考。
解读董事责任险的保单结构,并归纳该险种在被保险人范围、赔偿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索赔几个方面的特点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董事责任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便总结出目前中国公司对董事责任险的投保需求和保险市场的供给情况。文章进而阐明了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的不对称导致我国董事责任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机遇。
当市场需求和供给不能匹配时,董事责任险的发展遇到瓶颈,为了突破这个瓶颈,使董事责任险发挥应有的风险转嫁作用和激励作用,需要从多方面大力发展董事责任险。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保险产品面临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差距开始分析,对目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障碍提出了解决思路。这样的尝试得益于者在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经纪服务方面的从业经历,把对实践中遇到问题的一些思考融入了论文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