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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生活中,当我们时常看到、听到新闻报道称某某矿山发生冒顶,某某矿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等等一系列事故时,常常让我们心里百感交集。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已迫在眉睫。第10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于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第一条就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随着时代的进步,生产、作业等方方面面关系的矛盾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生产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本文从分析和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缺陷出发,并围绕当中不足一一提出立法意见建议,以期达到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目的,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戒犯罪的基本作用。在绪论及结语之外,正文部分分三章阐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第一章从两个角度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第一部分讲述的内容主要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进程。透过该罪的立法进程,我们了解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背景下所作的修改。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吉林八宝煤矿所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的案例来阐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在立法上的缺陷,比如无过失危险犯、无单位犯罪、法定刑偏低等等。第二章通过三个部分,即三个理论来阐述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立法完善中的理论基础。它们分别是法益保护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以及汉德公式。在分析上述三个理论时,笔者着重围绕理论依据、基本内容和立法指导意义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提出了几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建议,笔者认为,应通过引入过失危险犯、单位犯罪及罚金刑等要素来完善目前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此外,调整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也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