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纳税人权益是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作用和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正在掀起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浪潮,明确确立和有效保护纳税人权益已经刻不容缓。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纳税人权益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对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措施进行了考察借鉴。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从税收理论、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听证、纳税人诉讼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纳税人权益的概念、理论基础、法律特征和确立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探讨。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关系中所享有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税务机关甚至国家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由于权利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而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主体的重大和基本的利益,因此,我国《税收征管法》所谓的纳税人权益,其主要内容就是纳税人权利。为了论述的方便和突出重点,文章主要就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展开了论述。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无论从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平等主义还是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来分析,纳税人权利都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纳税人权利具有法定性、与税务机关义务的对应性,是一种身份权、共益权、社会权,是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所衍生的权利。<WP=53>进而,文章又立足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角度,平衡行政权力、保护弱势利益的角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角度,论述了确立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性。第二章,对国外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措施进行了考察借鉴。通过考察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权利的基本体系。纳税人权利应当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其中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指民主的立法权和民主的监督权。纳税人一般权利包括信息权、平等权、索取凭证的权利、请求减免税的权利、退税的权利、拒绝的权利、隐私和保密的权利、聘请代理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诉讼(包括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和请求赔偿的权利,等等。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文章认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我国税收立法中,还是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的权利大都被忽略掉,得不到全面、有效地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关于税收和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过于简约,极不适应我国依法治税的需要。第二,税收立法的矛盾与混乱。我国税收立法以行政立法为主导,授权立法、越权违宪的现象十分普遍。第三,现有的纳税人权利具有不确定性与不完整性,在权利实现中存在诸多障碍。第四,税收执法不够严格规范,存在着随意执法、行政干预、越权减免税等现象。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根源于税收理论的缺陷、人们观念的缺陷、税收制度的缺陷、传统文化的缺陷和经济体制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以下完善与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建议:第一,更新税收理论。彻底摒弃“国家需要说”的观点,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平等主义和公共财政理论,将税收界定为:“人们为了取得享受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形成国家财政,使国家具有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活动”。第二,完善和规范税收立法。在宪法中充实有关税收条款,制定税收基本法,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提高税收法律规范<WP=54>的效力等级,全面修订、清理和编纂税收法律规范。第三,规范和强化税收执法。税务机关要树立诚实纳税推定观念,改变传统的执法方式,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第四,调整纳税人权益保护方式。鼓励建立纳税人自治组织,规范和发展税务代理制度,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第五,建立健全税收听证制度,以听证的方式实现纳税人对税收立法和税款使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开放纳税人诉讼,允许纳税人通过一定程序就违法的国家财政支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拒绝缴纳与违法开支相对应的税款,或请求返还与违法开支相对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