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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是一种有着古老渊源的、在诉讼之外的、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解决纠纷的方法。学术界有理论认为这种争议解决的方法源自于中国古代儒家文化对市井产生的“厌诉”的影响,但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ADR方法,却是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制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争诉双方对好事、费力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化倾向越发明显的仲裁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满,希望寻找到新的出路。发展至今,ADR的定义范围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具体的适用种类也比以前更加的丰富。更重要的是,ADR方法降低了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对抗性,并且赋予了当事人尽可能大的意思自治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较为平和的氛围下解决争议。这些优点刚好符合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ADR制度因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信赖。为此,包括UNCITRAL在内的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相继制定了诸如调解规则、示范法等形式的ADR规则,力争在保持ADR意思自治性的前提下保证程序公正,使ADR更健康的发展。而中国作为一个有着非诉传统的古国,应该在现今日益频繁的国际商事交往中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好的运用和掌握ADR方法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笔者拟以国际商事领域的ADR制度为研究对象,着重介绍该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二者结合的可能性,为更好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开辟道路。文章分为五部分,四个章节。前言部分是对目前国际理论界对ADR这个名词的不同的解读和争论,通过从不同的角度理解ADR缩写所代表的意思,可以对这一制度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第一章为ADR的基本定义,以论述ADR的基本概念为主,着重介绍了广、狭义的ADR定义,ADR的特点,ADR的基本形式,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介绍了ADR制度兴起的根源;第二章介绍了ADR制度具体应用到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一些情况,主要从适用范围、适用的基准原则、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领域作了论述,为后面的章节作了铺垫;第三章以国际商事领域的非诉争议解决方法为主导,着重探讨了国际商事领域的ADR制度的运行,及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法(这里主要指的是仲裁)的比较,并在讨论了两种制度的区别的基础上得出了两者并行不悖的结论;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关于国际商事领域实行ADR仲裁联合程序的设想,并以中国等亚太国家的“东方经验”和国际工程合同中的实践为例证,为非诉争议解决方法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