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盗窃罪作为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盗窃罪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通说认为,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秘密与否是该罪与其他财产性犯罪(特别是抢夺罪)的界分标准。该理论也成为了我国当下的通说观点,得到了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绝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支持。然而,受国外以及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的影响,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对盗窃罪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提出了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新的界分标准,否定了曾作为通说的“秘密窃取说”,提出了“平和窃取说”。本文认为,平和窃取说对通说的批判依据不足,并且其自身亦存在很多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平和窃取说对于通说的批判进行回应和否定,以期进一步坚守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观点。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分别对秘密窃取说和平和窃取说的理论观点进行陈述的基础上,在厘清各自观点的前提下,继而深入探究两者争议的实质。文章认为,平和窃取说与秘密窃取说争议的焦点虽然表现在各自对盗窃罪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理解,然而二学说争议的实质则在于各自坚持的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特别是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不同。第二章第一节主要从平和窃取说所秉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等方面,对平和窃取说进行细致、深入的剖析。文章认为,平和窃取说的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文理解释角度分析,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同时也应当包含“公开盗窃”的情形;二是平和窃取说具有立法沿革依据和现实法律依据;三是平和窃取说的观点是符合时代观念和正义观念的正确的解释;四是日德等国以及苏俄时期的刑法为其提供了比较法依据,同时也为众多台湾学者所支持;五是平和窃取说符合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开盗窃情形的现实需要。文章第二节还列举了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批判较为集中的七个方面,并分别详细概述、分析了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批判的理论依据和理论观点。这七个方面具体包括: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观点;对概括故意的情形认定时存在矛盾;导致抢夺与盗窃出现罪责“倒挂”的不合理结果;在客观要件没有齐备时不能构成盗窃罪既遂;不具有秘密性就自动评价为抢夺;秘密窃取说会不当扩大抢劫罪的范围。第三章针对上一章中平和窃取说的批判焦点,一方面将对平和窃取说批判的焦点分别进行回应,以期维护秘密窃取说;另一方面,本文将就平和窃取说自身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进行论述、批判,继而否定平和窃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