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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财产权形成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这其中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的目的。此后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财产权由家庭财产权逐步发展成为个人财产权。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对财产权的保护成为革命的目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财产权成为宪法上绝对的权利,以此对抗国家的侵犯。然而,自由竞争的后果是资产阶级社会进入垄断时期,财产权由此受到限制,承担起社会责任,成为相对权利。财产权的权格定型历程经历了由民事权利向宪法权利、由绝对权利向相对权利演化的过程。财产权的构成要素包括财产权的主体和客体。财产权的主体即指财产权的享有者。在财产权的主体中,公民是财产权的基本主体,外国人是财产权的特定主体,法人是财产权的延伸主体,依赖国家获得财产的群体成为财产权的特殊主体。财产权的客体即指财产。然而,时代不同,财产的含义也不同。财产的内容从传统的物,拓展到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从私法上的财产拓展到公法意义上的财产。财产权的价值是指财产权在人格上、经济上、政治上满足主体的积极属性。财产权的人格价值在于,财产权是生存的基础、自由的保障,在人权体系中居基础地位。没有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实现其余各权便是空想。财产权的经济价值在于,财产权明确权利归属,激发自利动机,承认劳动成果,维护交流合作,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财产权的政治价值在于,财产权培育民主意识,是法治的基石,既为政治社会提供建立理由,又向政治社会提出控权要求。从财产权的保护机制来看,财产权的保护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首先是指联合国框架内的财产权保护机制,其次是国际社会通过区域人权公约形成的本地区财产权保护机制。而对于个人具体的财产权而言,国内层面的保护是最为经常和负有最多责任的。财产权保护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保障条款构成了财产权保障制度的核心,限制条款是对财产权的适当制约,补偿条款是对财产权限制的制衡。中国财产权的宪法规范也已具有了保障、限制和补偿三位一体的逻辑结构。然而由于宪法的原则性,公共利益、征收征用、补偿原则并未界定,这就对财产权的保障实施产生了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及相关理论略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