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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行为人的自主决定权都是他们尊严的体现,人们有权选择自己想要成为的样子,这种自我决定权在医疗过程中也有所展现。本文以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为视角,探讨患者同意的刑法问题。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以医疗行为中的患者同意权为主线,依次讨论了医疗行为的概念、正当化依据、知情同意与自我决定权的关系、患者同意的构成要件、缺乏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等问题。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对医疗行为内涵外延的界定,得出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的结论,由此引出对医疗行为正当化的分析,并将医疗行为区分为治疗行为与其他医疗行为,认为患者的同意才是阻却治疗行为违法性的核心;而对其他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判断时,则应当把握多方面要件。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阐释了自我决定权的哲学基础,认为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医疗领域内的自我决定权。第三部分是对有效患者同意的讨论,在同意主体的同意能力方面,笔者主张无需为其设定一个僵化的标准,而应当结合当时的环境,综合同意主体的年龄和心智来判断。在监护人代为行使同意权时,应当以患者的最大法益为考量的大前提,若家属意思与患者相违背,应以患者意思为准。患者的决定应当包括接受或是拒绝两方面,同意的内容是医疗行为及其结果。作出同意的方式有明示、默示和推定三种,同意可以在整个医疗行为的任意时间作出。当存在认识错误或是欺骗胁迫等情形时,患者的同意依然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在第四部分,笔者对缺少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进行了考察,在无需病患同意的强制性医疗行为、无法获取病患同意的紧急医疗行为、患者放弃同意权及患者滥用权利的情况下,即便医疗行为缺乏患者同意仍具有正当性,除此之外的专断医疗行为,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制。在第五部分中,笔者对专断治疗行为的刑事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通过宽缓的主刑以及多种附加刑对专断治疗行为起到一个良好的规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