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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与一般的实体市场的基本区别就是,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商品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信息的传达成为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的唯一依据,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的精髓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阐述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其中重点论述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首先由震惊世界的安然公司破产案件,引入本文的写作目的:完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虚假陈述、选择性陈述、重大信息遗漏、信息披露不及时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缓解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增加投资者对市场和管理者的信任感,从而使得证券市场的资源能够有效配置,证券市场能够健康有效地发展。然后,本文在第一部分阐述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和概念比如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等,接着对所查阅的相关文献作了一个系统的整理和归纳。文章第二部分详细地阐述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指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缺乏信任,证券市场有向柠檬市场发展的危险,同时由于管理者和所有者为不同的主体,以及发行人发布信息会增加它的管理成本等原因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要解决信息披露不对称问题,使得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购买的有价证券的信息,投资者能够正确地购买证券,市场遵循它的发展规律实现优胜劣汰,资源能够有效的配置,必须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既然强制性信息披露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它又包括了哪些内容,文章的第三部分进一步深入地阐述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因为美国的证券市场在世界上来说是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立法也是比较先进的,因此本文以美国为例来阐述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指出强制性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与此同时第三部分还阐述了美国证券法中的默示民事责任、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等颇具英美法系证券法特点的内容。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非万能的,除此之外,投资者的素质也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所以文章第四部分阐述了为达到有效市场状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两者必须双管齐下。最后文章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指出目前我国还是必须实行信息披露审核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建议:完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以及内幕交易刑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改善投资者结构。我国的证券法规定了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但是这仅仅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规范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往往由于缺乏相应配套的诉讼机制,不能选出诉讼代表人,或者由于诉讼当事人没有按时登记,人数太少导致了实际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法者应该赔偿的数额,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文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改变诉讼登记制度。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型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它一改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如果犯罪当事人不能够举证证明他是无罪的,就推定他是有罪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比较严格的规定,我国目前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交易的时候主观是否知晓内幕信息,或者即使知晓内幕信息,他的交易行为是否受到主观心态的影响。由于难以取到相应的证据,因此无法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地惩处。鉴于此,文章提出在我国引入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个规范有序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相较于个人投资者的数量都要多,由于机构投资者自身的特点,能够较之个人投资者对证券信息作出一个理性的判断,因此为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有必要在中国培育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