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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人类社会发展总进程角度上,劳动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催化剂;在个人成长发展角度上,劳动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唯一手段。法律、司法的出现,还赋予劳动特殊的意义,自古以来,劳动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作为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权,特别是罪犯的劳动权一直备受关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地位,“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当中,这不但是对我国近十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总结,更是我国刑罚体系和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当然也适应了国际刑罚社会化的趋势。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制度从一项工作机制正式转化为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人员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是罪犯,但又不在监狱内服刑,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需要自谋职业,或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但是他们的行动和权利又受到很多限制。劳动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既是谋生的手段,又是教育矫正的重要载体。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该如何定位?如何合理的授予和限制?如何给予保障和救济?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无论在理论研讨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监狱内服刑人员的劳动权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但对监狱外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问题却鲜有研究。本文从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这一角度入手,界定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概念;探讨强化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保障的法制和实践意义;结合劳动权基本内容和社区矫正人员属性特点,详细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种类、特点及内容。在对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制约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立法因素和社会因素;并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保障机制进行思考,从法律整合、劳动权保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等方面提出构想。从法律视角考察、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首先要明确社区矫正人员是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权利;其次,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劳动权利是不完整的。如何合理的授予和限制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是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现有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立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偏重对权利限制而忽略了对权利的授予。为此,强化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保障,要在统一的立法思想下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减少遗漏、克服冲突,形成完整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劳动法》作用,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细致、明确;完善相关法律、社会工作等配套制度,为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总之,社区矫正人员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