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得到赞成2172票,反对519票,弃权192票,反对票与弃权票均有增加,这其中,有很大部分原因在于代表们对案件执行难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不满。要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除了从法治大环境下手,还必须考虑到执行机构自身的问题,传统的执行机构模式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执行机构的重置,现在关于执行机构重置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虽然现阶段学者们对此研究较多,但笔者仍试图从一些细节方面比如执行机构的具体构成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执行机构的发展与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命题,涉及到诉讼法与行政法,牵扯到多部门间的部门利益,篇幅有限的硕士学位论文里不可能面面俱到、全面展开,所以,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比较等分析方法,以执行权为重点,最终落脚于执行机构的具体设计,力图把这个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法学语言阐述清楚。全文共计3万5千余字。除引言和致谢,正文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发展与现状。这部分首先描述了我国执行机构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导致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负责民事裁判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裁判执行机构的长官,清末以后,我国建立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院,民事执行权由负责民事裁判的法院行使。解放以后我国经历了审执合一阶段,建立审执分离阶段,实行审执合一阶段,和恢复审执分立阶段。然后阐述了现阶段执行机构的发展与现状,经过多年改革,现阶段形成了执行局下设执行庭,执行局与执行庭“同班人马、两块牌子”,执行局与执行庭分立,基本沿用传统执行庭模式的执行局四种模式。通过在执行局内部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建立起统一领导的工作格局,解决和提高了执行效率问题。指出了执行机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在于解决目前执行力量不足的缺陷,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在职务上的分离,提高了执行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同时也指出了执行机构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执行裁决权的内容过于宽泛,影响了执行权的有效运行,两权行使的主体形分实不分,影响了分权效果,执行机构的监督机制属于一种虚化的状态等,为下文执行机构重置做了铺垫。二、国外执行机构现状与借鉴意义。本段主要是采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执行机构模式的介绍和比较,来获得我国执行机构改革所需要的经验和教训。首先提出国外关于执行机构的设置,依据执行权的配置不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一元制中大致可分三种,第一种是执行机构设置在法院内部,以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执行权统一由执行法官行使;第二种是执行机构设置在法院之外的,以瑞典、瑞士为代表;第三种是设置专门的执行法院,以冰岛为例。二元制分为法院和执行官结合型,法院外设非专门执行型。一般是法院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分别行使执行权,法院在其中处于监督、指导的地位,二元制在大陆法系以德、日、法为代表;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然后具体介绍了上述国家的情况,最后总结了这些国家执行机构的设置给我们的重要启示: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机构实施;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较为单一,其主要职责在于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执行机构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权,民事执行机构与国家行政机构关系密切;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实施监督,并可通过抗告、上诉等途径获得司法救济。三、我国执行机构重置应注意的几个理论问题。一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必须要有理论做支撑,执行机构最核心的理论就是执行权的问题,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执行权能的划分,民事执行权的归属三个问题。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民事执行权的主体性质和国家属性。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权的主体性质应该是债权人,国家属性是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构成,是以行政权为主而兼顾司法权的权力。执行权能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是否解决纠纷是民事裁决权和民事执行权的区别标志,按照这个标准,民事裁决权有执行立案、调查、对财产实施强制措施权,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而民事裁决权有执行立案的争议裁决权,执行过程的异议裁决权,参与分配裁决权,复议决定权等。民事执行权不应该只掌握在单一的国家机关手里,而应该由法院与专门执行机构分享。这三个理论的问题的解决为下文民事执行机构的具体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四、执行机构的具体设计。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段分为三个部分,依次为执行权力的运行模式,执行局的具体设置,对执行机构的监督三个部分。执行权力的运行模式包括执行的启动,具体执行过程和执行完结,其中,对执行局和法院各自拥有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界定。执行局的具体设置分为外部设置和内部设置。外部设置为国家设立执行总局,为副部级单位,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执行局,在各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市级执行局,在区县一级设置执行分局,作为市级执行局的派出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将执行局进行垂直管理,从人员管理到经费开支都断绝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以减少和杜绝地方政府的不正当干扰。区县不设立独立的执行局而设派出机构的原因是:首先有利于减少机关设置,避免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其次,执行案件虽然数量巨大,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区县一级分布相比较少,不需要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来进行管理。再次,紧密了执行机关内部团结和运作,便于地市级执行局掌握本辖区信息,整合资源,必要时候可以集中力量对难案、要案进行整治。最后,也有利于约束执行实施权,防止滥用执行实施权。另外,重大事项向市局请示也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干涉和阻挠。内部设置分为部门设置与人员任职条件。执行机构分为掌管执行命令的部门和直接负责进行执行行动的部门,而他们的组成人员又因各自业务需要而不同。负责执行命令的部门是执行实施活动的大脑,负责发布各种命令,对活动进行审查,制作法律文书,办理各种手续和对下级执行局的业务指导,因此,其部门任职人员必须要求对法律十分精通,故也要求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担任为宜。直接负责执行活动部门相当于执行实施活动的手脚,其工作性质与公安较为接近,故可以按照公安录取条件进行招聘,也可考虑该部门由法警组成。最后,本文还设计了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