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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校管理学生行为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地进入到行政诉讼阶段,而高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及高校的何种管理行为能被提起诉讼是主要的争议焦点,这一方面源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界定不明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梳理可以发现,以“田永案”为起点,一开始法院重点审查高校的被告资格问题,主要涉及高校授予学位的管理行为,之后,涉及到高校的招生行为和纪律处分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同时,逐渐转向审查学生基本权利是否受损。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高校涉诉的一系列判例经过演变逐步设置了理性的合法性审查模式,同时兼及对校纪校规的合法性审查。 基于高校管理学生行为从基本权利救济为进入路径更好地维护了学生的基本权利,最后探讨其是否对准政府组织的类行政管理行为或者公务员管理行为中的权利救济问题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司法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