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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试图从经济法、包括金融法及其经济分析的角度探讨中国银行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中国银企关系的规制。对各种模式的银企关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进行了应然性的推论并引用了相关事实,确定了中国的银企关系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银企关系,然后对中国政府主导型的银企关系的产生和法律规制进行了更深入分析,同时也分析了美国的结构性银企法律关系,最后还探索性地讨论了一些与银企关系相关、但还未见有人研究过的问题。笔者的结论是,中国的政府主导型银企关系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和行之有效的制度。银企关系的不同模式是由各国不同的国情、包括社会、政治、历史、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历史和现状决定的,同时又有不同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对这些不同模式进行合理性的解释、优缺点的讨论和理论上的指导;而这些理论无论怎样千变万化,都离不开当今世界的两大思潮: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这些基本理念的不同决定了经济学和金融学对银企关系的解释和指导不同,从而决定了对特定的银企关系模式的评价不同。本文总结出了银企关系的一些规律,将银企关系分成了三大类,即结构性的银企关系、互动性的银企关系以及系统性的银企关系,而这三大类底下又归纳出十二个小类,即十二种具体关系。为继续深入探讨银企关系的本质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框架。同时,发现了政企关系直接向银企关系传导或通过政银关系向银企关系传导、以及政银关系直接向银企关系传导的机制,进而对影响银企关系的一些因素进行了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政府主导型的银企法律关系与政府在政企法律关系和政银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对银企关系本身,分析了银企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对引起政府主导型银企关系的各种原因、包括中国的宏观调控法对银企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笔者还发现,美国没有银企关系这个术语,其与中国银企关系相似的概念称为银商关系,与其相关的一个课题叫银商分离。除了少数例外情况,美国结构性的银企关系制度长期实行银商分离的政策。就是放开了混业经营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没有突破这个规定。本文然后还着重对与银行不良资产有直接关系的信贷风险进行了法律分析,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信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和处理办法。最后,对本人在对银企法律研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或建议,这些问题在查到的文献范围内尚未见有人涉及。在结论部分,对中国的政府主导型银企关系进行了总结性的评价,就当前中国银企关系的法律制度优化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