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坠落物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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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层建筑增多等多种因素影响,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故越来越多。但一定时期,由于法律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致使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适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致使案件处理结果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虽然即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制,但这种规制却存在较多问题,成了一个“莫须有”条款。正是基于此,本文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第一部分是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之缘起。本文从三个案例引出各地法院在处理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问题上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坠落物致害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更甚的是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威严,也使人们面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求偿感到无从着手。这一问题也引出了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进行有益探索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是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剖析。本部分首先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归纳出七个方面的特征,为本文论题的展开打下了理论基础。接着,本文对建筑物坠落物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明确了何为建筑物坠落物和建筑物坠落物的范畴等,从而界定了本文探讨的范围。本部分接着又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从实例出发,本部分归纳出了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即建筑物中坠落物的物体致人损害、抛掷的物体致人损害、未发现且不能发现真正行为人、受害人受到了重大损害。接着本部分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本部分从建筑物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否定、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基础不是推定过错,公平责任之质疑,建筑物上坠落物的致害责任不能适用“物件致害”之责任等对建筑物坠落物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之救济进行了分析探讨。本部分首先对救济方式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明确救济途径除了司法途径外尚有保险、社会保障等,对社会保障救济、保险救济及司法救济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分析了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还提出了责任承担人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等若干综合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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