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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一直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话题。学者们普遍认同财务舞弊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但大多数学者都是从股权特征或是董事会治理的角度对财务舞弊进行了研究,而对于负有内部监督、制衡责任的监事会的相关研究则简陋很多。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常见,但我国企业内部监督职能被一分为二——分为监事会机制和独立董事机制。虽然独立董事机制治理效用也不容乐观,但是其从属于地位举足轻重的董事会,这就得到了众多研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学者们的青睐;相较于此,监事会权力薄弱,治理效用较低,“形同虚设”的地位使其遭受学者们的长期忽视。这种回避的现象并不能说明我国企业的监事会机制已趋于完善,恰恰相反,这种机制需要被深入剖析,需要得到更实质的改善。监事会机制起源于德国,后来也被日本采用,其实际的监督效用均高于我国的水平,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另外,学者们总是不乏对于财务舞弊的成因分析,却忽略了财务舞弊后的治理情况,这对于发生了财务舞弊行为的企业也缺少指导意义。鉴于此,本文从监事会后续治理的角度切入,研究财务舞弊和外部审计,并进一步探讨公司内外两种监督机制间是否存在监督职能互补的关系。本文在文献回顾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参考相关理论,提出了假设,构建了模型。本文选取2004-2008年被公开谴责的违规事件,研究区间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报表涵盖区间为2003-2011年。使用Excel2003筛选出沪深两市符合条件的48家财务舞弊公司及与之对应的48个控制样本。然后运用Stata11.0对样本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和Logistic回归,研究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监事会后续治理情况及其对外部审计的影响。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的规模略有下降,持股比例极低,职工代表比例基本维持在法定水平上,独立性有限,会议频度提高,人员有小规模变更。总体来说,监事会的后续治理虽然不能称之为高效,但至少在某些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提高自身的监督职能。同时,外部审计的变更比率较低,有可能存在合谋行为。第二,财务舞弊发生后,审计师变更比率与监事会会议频度显著正相关。第三,财务舞弊可能是激发监事会监督效用的关键因素,财务舞弊发生后,公司内外两种监督机制间更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职能互补关系。最后,结合本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结果,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后续治理中的监事会结构、进一步规范后续治理中的监事会行为、进一步提高舞弊前的监事会治理效率以及明确外部审计师责任、进一步规范审计市场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