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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制度探索的重要成果,它为摆脱执行难的困境、高效率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新的思路。这一制度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以签订和解协议为形式,有助于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得到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的充分肯定。这项制度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此后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来不断完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填补执行和解的规则空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此司法解释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出现的较大争议焦点给予明确规定,区分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确定了申请执行人可就民事执行和解提起诉讼、明确了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对恢复执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为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但即使如此,立法仍然没能将所有的问题完全涵盖,有些问题依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及变更和解协议的次数依然没有加以限制、司法审查制度缺失、债务人救济渠道不足等。这些问题会造成当事人拖延履行、执行和解的周期变得很长、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等现象,与执行和解的初衷相背离,无法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这都是需要今后不断完善的地方。本文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阐述本题的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执行和解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性质、执行和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效力进行详细分析,阐述了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发展。侧重于分析和解性质及效力问题,这也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章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提出自己对性质和效力的认识。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存在哪些问题并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阐释,立法方面主要是从法律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和变更次数没有限制、缺少司法审查程序、对债务人的救济机制不完善这四个方面来阐释。司法方面是存在执行人员干涉和解、变和解为调解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分别是立法不完善、司法执行较为混乱及当事人不诚信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域外执行和解的总结。列举了英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规定,分析民事执行和解在这些国家是怎样体现和操作的,与我国做比较,一定程度上对完善我国的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对民事执行和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浅见。通过对协议的履行期限和变更此处给予一定的限制、增加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债务人权利的保护、执行人员在实践中把握好参与和解的程度等的方法完善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