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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复苏和国与国经济往来的逐步增加,国际投资已成为各国相互交流的重要途径。同时,投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关注解决投资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关于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更为复杂,是最具争议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目前在双边投资协议中,国际仲裁解决机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ISDS)是解决争端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问题成为制约投资仲裁发展的因素,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因为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放弃ISDS制度。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现今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在探寻ISDS机制的改革,逐渐形成了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而美国模式只是在ICSID仲裁体制内进行的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在ISDS机制出现的问题。欧盟的ISDS机制改革就显得尤为彻底,值得我们去学习与借鉴。在欧盟ISDS机制改革中,以加拿大-欧盟全面性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草案(以下简称TTIP草案)最为激进,本文主要选取了TTIP草案中的一些内容来研究,通过对欧盟TTIP内容的探讨,对欧盟的ISDS机制进行评价,为我国的机制改革做出贡献。欧盟ISDS机制改革最富有创意的是两审终审的国际投资法庭制度,试图以新的投资法院体系来代替国际仲裁法庭、对特殊领域争端进行过滤和筛选、限制仲裁庭的使用范围、加强对争端解决的控制。总体上说它依旧摆脱不了传统仲裁的影子,不是独立的法庭制度。建立多边化的类似于WTO的法庭制度更是难上加难,但是其中的一些制度还是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实践。我们应当看到欧盟ISDS机制改革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重视该机制的发展,顺应当前的发展趋势,以积极和务实的态度参与ISDS机制完善和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并依据自身的发展需求,通过研究它来分析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属于发展中国家、属于中国ISDS机制道路,以应对未来我们国家可能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BIT)中遇到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战略,面对美国与欧盟的机制改革与中美、中欧谈判时如何应对以及如何在“一带一路”区域内打造自己的ISDS机制是我们下一步改革的重点,需要我们审时度势,认清国情,更好的维护中国和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一共四个部分,本论文主要通过研究欧盟TTIP推行的ISDS机制中的主要内容来分析出我国在面对欧盟的ISDS机制时应有的立场,在我国推出《投资仲裁规则》的背景下提出我国如何扬长避短,保护本国和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现有的ISDS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美国与欧盟在这一机制上的改革,美国在这一机制的改革只是对现有BIT范本的改进,而欧盟的ISDS机制则更为详尽,并且对ISDS机制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研究欧盟的ISDS机制对我国有着更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是评析欧盟TTIP中的ISDS机制,通过欧盟TTIP草案中关于ISDS机制的条款进行分析,主要通过上诉制度、第三方资助仲裁以及建立国际投资法庭制度三个方面去分析,通过探究欧盟的改革实践来评析改革的成果与缺陷,帮助我国更好地认识ISDS机制,逐步完善我国自己的机制。第四部分主要讲我国的应对策略,通过我国对待TTIP中的ISDS机制立场,再加上我国已经制定实施的《投资仲裁规则》中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仲裁规则》、加强透明度制度建设、积极参与中欧BIT谈判,掌握话语权以及构建“一带一路”区域内独立的ISDS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