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现代化的财政制度,现代化的财政制度是我国未来财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公共财政模式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财政模式,我国现有的财政模式已由过去的建设型财政模式逐步过渡为公共财政模式。公共财政模式要求政府的公共财政决策要遵循财政决策民主原则、财政支出公共原则和财政监督公开原则,即政府在财政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倾听、了解、采纳民意,确保公民与政府在财政决策进程中的无障碍沟通与交流;在财政支出上要保证各项财政支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需求,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弥补市场缺陷;在财政监督上要接受公民各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政府的财政行为不脱离公共财政目标的达成。预算活动作为公共财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财政活动的基础,当然也要契合上述要求,要遵循预算民主、预算公开与预算监督等原则,让公民能了解政府预算的内容,能参与政府的预算决策过程,能对政府的预算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减少政府的暗箱操作行为,制约政府日益膨胀的财政权限,即在公共财政模式下要保证公民的预算参与权。公民预算参与权的行使有利于提升国家现代化的治理能力,有利于国家财政决策的顺利执行,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公民预算参与权的行使不仅是公共财政理论的当然要求,而且其还具有其他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包括新公共管理理论、人民民主理论、社会契约论等,它们分别为公民的预算参与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成为指导公民预算参与权实践的理论工具。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实现方式包括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间接参与预算的最主要形式,但却面临着预算审议时间短,预算审议形式化,预算审议不公开,人大经济独立性差、人大代表知识缺乏、高度官员化等诸多问题。直接参与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参与式预算方式,我国一些地方,如浙江温岭,河南焦作、北京麦子店、上海闵行等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不仅激活了人大的预算监督,而且使我国公民的预算参与权有了更加广泛的实现方式。当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政府财政理念滞后,公民政治参与冷漠,法律制度缺失,参与程度表面化,参与渠道有限,救济途径不畅等,直接阻碍和限制了公民的预算参与权实现。国外公民的参与式预算开展的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如巴西的阿雷格里港市和美国的伯灵顿市,他们在保障公民预算参与权实现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如当地政府对预算参与的大力支持,较高的公民参与热情和参与能力,较为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对预算参与的介入,充分的预算公开,良好的财政资源,广泛的参与广度和深度,参与方式灵活多样等。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的预算参与权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我国政府逐渐转变的执政理念是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关键,日益增强的公民参与意愿是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基础,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制度土壤,部分地区的实践探索为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的保障与实现积累了经验。因此,进一步转变政府预算理念,全面提升公民的预算参与能力,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公民参与程度,积极拓展公民的预算参与途径,切实完善相关的行政救济、权力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我国公民的预算参与权就能够得以保障和实现。